劝乞丐“香主”自首徒具形式意义

2011-02-10 13:44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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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李英锋  

    2月7日,有媒体称安徽阜阳太和县存在拐卖虐待并逼迫儿童行乞现象。太和县公安局证实当地的确存在利用残疾儿童行乞行为,但称未发现拐卖儿童集团及残害儿童行为,宫小村前支书证实曾有村干部带童丐出门乞讨。太和县宫集镇政府紧急张贴通告,敦促这些人十日内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利用儿童乞讨牟利行为在阜阳当地被称为“带香”,残童谓之“香”,牟利者谓之“香主”。在舆论的强力声讨下,太和县有关部门显然坐不住了,但太和县的应对措施则让人失望不已。一张规劝自首信能够连根拔除“带香”这株在当地生长蔓延了十几年的毒草吗?当然不能。

  “带香”具有分散性和隐蔽性的特点,不容易被发现和识破,因而,操练童丐的“香主”大都会存有侥幸心理,而且,“香主“们多年来享受既得利益已成习惯,在可观的利益诱惑下,“香主”们很可能会置通告于不顾,继续铤而走险。

  规劝自首通告的形式意义远大于实际意义 ,这除了能够证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采取了行动、尽到了“职责”之外,到底能够规劝多少“香主”自首呢?最终的结果必将是尴尬的。笔者以为,规劝自首不仅不能起到积极的规劝遏制作用,反而会适得其反——通告向“香主”们及时传递了在紧迫的局势下当地政府要从严打击“带香”行为的信号,在长达10天的自首期限里,“香主”会从容地做出应对改变,要么暂时“洗手”、隐匿蛰伏,要么让“带香”行为变得更加隐蔽。如此,打击“带香”必将难上加难。

  “带香”伤害了儿童的身心健康,侵犯了儿童的合法权益,是一种典型的犯罪行为,对这样的行为不能有丝毫的麻痹纵容。在宫集镇,已有多人曾受到过刑事处罚,当地人对“带香”的性质也应该有足够的了解,因此,当地政府根本没有必要也绝不能在打击“带香”时抱有宽容或“法不责众”的心理,而应该态度坚决地拿起法律之剑,果断迅速地斩除“带香”的恶根。

  其实,“带香”现象严重的村庄并不很多,且相对集中,太和县有关部门完全可以直接对一些村庄进行入户调查,对存有嫌疑的外出务工人员进行重点调查取证,并可以请求外出人员所在地的公安、民政等部门配合调查,相信,“香主”们在这样的调查中都会露出些许破绽。打击“带香”,仅靠“自首”注定无济于事,太和县只有下决心,动真格,才能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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