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燕农 短短两天的时间里,接连发生两起塌桥事故。7月14日,福建武夷山市的武夷山公馆大桥发生垮塌事故,一辆旅游客车不幸坠落桥下,造成1人死亡、22人受伤。7月15日凌晨,杭州钱塘江三桥引桥部分突然塌落,一辆重型半挂车从桥面坠落,又将下闸道砸塌,司机跳车受伤。
尽管坍塌原因或许各异,但武夷山公馆大桥建成通车不到12年,钱塘江三桥竣工通车不过14年,却先后突然垮塌,让人实在无法接受。相比之下,武汉长江大桥至今已经历54年风雨,期间饱受多达数十次撞击,依旧昂首挺立;近74岁高龄的钱塘江一桥,成了钱塘江三桥塌落封闭后的绕行路段。
近几年大桥质量事故频发,比如 2007年的九江大桥事故、沱江大桥事故,去年的栾川大桥事故等,几乎每一次事故,都会造成惨重的人员伤亡。资料显示,从1999年至今短短10多年里,全国发生的较大桥梁垮塌事件就有30多起。但是,在此起彼伏的桥梁垮塌事件中,公众几乎看不到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管养等方面的直接责任,而多是外力乃至自然因素使然。
何以至此?一者,我们的相关部门缺乏对公共设施坍塌展开“过失杀人”调查的法律高度,事故调查也很少会牵涉到设计者和建筑师;二者,对遇难者的赔偿标准过低,按照中国法律规定的赔偿标准,遇难者可获得的赔偿仅为10万元人民币左右。这两方面的原因,导致公共设施的设计者、建设者以及管理者,不用承担过重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这恰恰是我们遏制公共设施事故频发的“短板”。
从最近频发的电梯事故,到近年来持续不断的“楼危危”或“桥脆脆”,公共设施仿佛进入了“杀人”的恐怖怪圈。需要指出的是,电梯事故、“楼危危”、“桥脆脆”等并不具有某种吊诡的传染性,而是质量、养护等沉积已久的问题因一些突发事件而被集中曝光。楼房、桥梁、电梯等公共设施频频表现出“杀人”陷阱的一面 ,这足以说明我们此前在公共设施建设中的缺陷与欠账有多大。现在,是时候走出公共设施“杀人”的恐怖怪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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