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迟报灾情必须零容忍

2012-01-04 08:37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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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梁江涛  

    日前,山西省政府办公厅通报了2011年发生的3起突发事件迟报事件。山西省政府表示,突发事件信息迟报,贻误了上级政府决策和处置的最佳时机。对造成重大影响和后果的,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1月1日《新京报》)  

    所谓“迟报”,很多时候就是瞒报。司法部门曾有统计资料表明,瞒报、谎报事故增多,成为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背后渎职犯罪的特点。其中以矿难事故最多,既有胆敢隐瞒死亡人数的“黑心矿主”,也有昧着良心瞒报、谎报的昏聩官员。瞒报灾情是一种“恶性肿瘤”,不仅掩盖了事故真相,蒙蔽了上级组织,延误了救援时间,而且漠视公众知情权,扩大了事故灾害的后果。

  治理瞒报不缺制度,缺的是执行力。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在第一时间上报和预警、通报灾情和突发事件。同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制度形同虚设的根子在于,某些地方官员的政绩考量。要根治“瞒报病”,必须从官员的考核评价制度上进行改革,将尊重民众生命、维护民生福祉和敬畏法律制度,作为官员的重要评价标准。

  就当下而言,瞒报事件屡禁不止的直接原因就是问责不严。山西省政府对突发事件信息迟报的表态中有两层意思:一是未造成重大影响和后果的,可能免于问责;二是无法律法规依据的,无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这暴露出三大现实:首先是未造成重大影响和后果的,尚无具体的法律责任条款;其次,一方面法律制度留有后门,另一方面上级部门重视不够,在日常的管理中不断将底线下移,直至造成严重后果、不能容忍为止;再者,“重大影响和后果”的表述弹性较大,存在自由裁量空间,在执行中可宽可严。

  鉴于此 ,对迟报、瞒报、谎报甚至拒报的行为,必须从健全法律制度开始,以零容忍的态势查处问责。应报必报的信息出现迟报,就意味着可能造成严重后果,在查处上视同已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相关责任人必须付出轻则处罚、重则被责令辞职的代价,才能教育和惩戒后来者,遏制灾情迟报的怪象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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