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红梅
近日发生在广州的“邮包炸弹”案,再次使快递包裹的安全问题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据悉 ,我国正在酝酿实施寄快件实名制,公安部已经在浙江省绍兴县进行了一年多的试点,上海在世博会期间也试行过一段时间。快递实名制一旦实施,客户寄快件时需要出示身份证,快递公司业务员要开包检查、核实寄递物品,还要将这些信息登记输入电脑,而收件人在接收快递时也必须出示身份证。
其实,早在去年杭州发生快递包裹爆炸事件时,快递实名制就曾引发热议。随着网购的普及 ,快递的使用频率逐渐增高 ,有些不法分子通过快递寄送毒品甚至枪支弹药等危险品,让人对快递物品的安全性大为担忧。正在酝酿的快递实名制,显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遏制违法犯罪行为 、增加快递的安全系数,其制度设计的善意毋庸置疑。
不过,说起实名制,公众并不陌生,甚至有些审美疲劳了。的确,如今在诸多行业领域都能看到实名制的身影,如手机实名制、菜刀实名制、网络实名制等,实名制似乎成为有关部门规范管理、保障安全的万能良药。但各种实名制在有利于安保的同时,也会带来个人隐私泄露的风险 。诸多前车之鉴表明,在没有配套措施保护隐私的情况下,近乎透明的个人信息一旦被随意抛弃或非法交易,随之而来的就可能是无休止的骚扰、诈骗乃至报复,其破坏力恐怕不亚于“邮包炸弹”。
公共安全与个人隐私的冲突,是摆在实名制面前不容回避的问题,但安全与隐私不应成为互相排斥的两难抉择。有关部门在酝酿快递实名制的同时,应当充分吸取其他行业领域实名制的经验教训,通过制定具体的法律、法规,在公共安全与个人隐私之间寻求平衡。国家邮政局去年颁布的《快递业务操作指导规范》明确规定:“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快件收寄验视制度……寄件人拒绝开拆的 ,快递企业不予收寄”。然而,对于快递企业不严格履行验视职责及泄露个人隐私的情况,目前尚无相关的问责条款。安全监管不能止于对消费者进行单边约束,有关部门在对寄件人及收件人酝酿实名制的同时,也应明确快递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保护消费者隐私的法律义务及法律责任。
快递实名制涉及亿万消费者的隐私权,在大范围推广之前,理应进行充分的可行性分析。无论如何,公共安全与个人隐私不该成为非此即彼的艰难抉择。所以,快递实名制的实施,必须要有与其相配套的一系列措施和规范。一方面,对于政府部门而言,要重点保护公民的隐私权,譬如明确规定公民具备哪些基本的隐私权,知道谁接触或查询自己的个人信息,对隐私权被侵害后如何诉讼等;另一方面,还要建立侵权惩罚机制,厘清各方承担的责任,制定各种侵权后的惩罚细则。只有在规范管理和有效监管的双重保障下,快递实名制才能真正水到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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