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草案不能让管理者“两头通吃”

2012-04-10 08:37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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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李记

  “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48条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这是近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中的第46条内容。这项内容像是扔到原创音乐界的一枚炸弹,受到了高晓松、汪峰等人的强烈质疑,怀疑这是变相鼓励盗版、损害原创者利益。

  原创音乐出版3个月后,只需向集体管理组织支付一定费用,就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随意翻唱,简直就是匪夷所思。在这里,音乐著作权人被完全晾到一边,不仅三个月就将失去作品著作权,而且收费事宜也全由“被代表”的集体组织说了算,不得不说是“强调集体组织、淡化个人权益”的倒退。

  著作权人的权益保护,应该也必须具体到每一位个体的精细管理;“打包式”的集体管理,本身就是对著作权人权益的漠视。为什么这么说呢?简单分析不难发现,其一,对著作权人而言,私权再“渺小”也是私权,相关方面不能因为当前著作权管理的混乱,就利用修法的方式,进一步剥夺著作权人仅剩的私权。

  其二,通读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不难发现,参与集体管理的音著协等机构,被赋予了一定意义上的“中间人”的角色。而诸如此类的“中间人”,到目前为止 ,还远远不是纯粹意义上的“公益组织”。“三个月版权”给人最大的感觉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两头通吃”——一方面吃原创者的创造成果,只要超过三个月,原创者对别人翻唱自己作品就几乎无多大话语权;另一方面又吃“使用者”,使用者需在一个月内给集体管理组织付费,而对组织给权利人付费的规定,却没有时间限制。

  笔者认为,此次著作权法修改掺杂了太多不相干的利益主体进来,比如集体管理组织,比如互联网企业,真正的著作权人反而被冷落和边缘化了。好在包括众多音乐人在内的各界人士,都在对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一些涉嫌剥夺著作权人权益的条款,或表示不满,或认为应该改进。希望有了各界人士的积极行动,较之现在的修改草案,著作权法修法的最终形态会有很大改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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