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会计跳槽到竞争对手公司打工 被判赔10万元

2012-08-22 10:05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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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半岛都市报8月21日讯(记者黄英帅) 因为跳槽到同行公司,女子被判赔偿老东家10万元。近日,崂山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一家橡胶制品公司认为原会计孙某违反竞业限制,跳槽到竞争对手的公司,使公司损失惨重,要求孙某赔偿10万元违约金,获法院支持。

    今年25岁的孙某原是一家橡胶制品公司的女会计,2011年3月份,她入职时曾签了一份《劳动合同》和作为附件的《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书》。这份协议书约定:孙某在公司工作期间以及劳动合同终止后2年内,应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严格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不得到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就职,否则应向被告支付10万元的竞业限制违约金;而如果孙某履行了协议,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后,公司会按月向其支付“竞业限制补偿费”,补偿数额为每月的基本工资,补偿期为两年。

    孙某工作了7个月后,于2011年10月跳槽去了另一家公司。原公司发现,孙某任职的新公司也是从事橡胶制品行业的,于是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结果是:孙某违反竞业限制,应向原公司支付违约金10万元。

    孙某不服仲裁结果,今年1月份将老东家告上法庭,她认为自己因个人原因从原公司辞职后,并没有从事橡胶制品行业。相反,倒是原公司未按协议的约定,向其按月发放竞业限制补偿费。

    而被告橡胶制品公司向法庭提交了一个快递单据和一个通话录音作为证据,证明孙某在另一家橡胶制品公司工作,两家公司是竞争关系。

    崂山法院审理此案时认为,快递单据和通话录音都真实有效,且能证明孙某就职于同原公司经营同类产品的新公司,从事与原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工作,违反协议,应向原公司支付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10万元。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宋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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