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赵勇
因为一纸关于偷税罪的错误判决,同仁堂曾经最大的供货商焦占军从资产数千万的老板沦为阶下囚。经过两年的牢狱生活和八年申冤路,焦占军最终被判无罪。但此时,事业巅峰期被中断的10年却再也寻不回来,焦占军向对他作出错误判决的河北安国市法院提出6981万余元的国家赔偿申请,但安国市法院只肯赔12万余元。
对焦占军个人而言,无论是自由被剥夺还是身体健康的损失,乃至个人财产的损失,这起冤案都可以称之为巨大的灾难。但更大的悲哀在于,历经磨难的焦占军很可能无法得到有尊严的国家赔偿。
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个人可以获得的国家赔偿清单如下:被剥夺的人身自由,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无非就是100多块钱一天(2011年全国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2452元);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至于精神损害赔偿,国家赔偿法只是规定“致人精神损害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但并未明确精神损害抚慰金按什么标准来确定。
把焦占军的国家赔偿申请与国家赔偿法的相关条文一对比会发现,不仅最宝贵的自由只值100多块钱一天 ,而且,误工损失根本不管你是企业家还是普通职工,也就是说,不管你的实际损失如何,统统都按“不超过上年度平均工资的五倍”来算。这样的国家赔偿,对受害人而言,不仅毫无尊严可言,而且也没有最基本的公平,对国家的纠错责任而言,也体现得极不充分。
焦占军知道,按照现行法律,他的国家赔偿申请不可能兑现,但他还是提了出来,这种明知不可为而为之的勇气,与其说是对制造冤案者的追问,不如说是对国家赔偿的悲凉叩问——最宝贵的自由,何时不再以廉价的平均工资来衡量?被冤案伤害的公民,何时才能获得有尊严和对等的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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