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刘女士从李沧区某家用电器网店购买了一台
挂烫机,收到货组装之后却发现挂烫机撑杆太矮、挂衣架不牢固,与当时网店上显示的图片不一致。想到卖家承诺的“7天无条件退货”,刘女士就直接联系其退货。卖家当即“豁达”表示:只要发票齐全、商品完好不影响二次销售就给退,刘女士心里暗想,这个店家的服务还真是不错。可说到
退款问题时,双方就起了分歧,刘女士认为自己当时支付的是现金退款的时候也应当退现金,然而卖家却说退货款只能以礼券的形式等值返还,而且仅限在该店一年内消费完。对此消费者表示不理解,多次协商不成刘女士向李沧区消保委求助。
经工作人员调查,双方就退货已经达成协议,但是消费者不同意商家的退货方式。根据《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经营者以邮购、电视销售、网上销售、电话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与其事先向消费者的说明、承诺不一致或者有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要求退货”,“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发票价格一次性为其退清货款,并承担运输和往返的合理费用”。卖家要求以礼品券的形式退款,限制了消费者的消费自由,强制消费者必须在该店购买等额的商品,侵犯了消费的自由选择权。经工作人员反复教育与调解,商家最终同意为消费者退还现金货款。 通讯员 刘晓鹏 于斐 记者 尚青龙
(来源:半岛网-城市信报) [编辑: 宋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