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被征收选货币补偿的 可"征一购一"不限购

2013-06-18 06:15   来源: 半岛网-城市信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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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17日,记者采访获悉,为全面贯彻实施《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日前,市政府下发了《关于贯彻实施<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根据要求,市城乡建设委是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行政主管部门。征收市区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5% 的奖励,可按照“征一购一”的原则购买住房,不受住房限购政策限制。被征收人重新购买住房的,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征收住宅房屋,每户发1200元搬迁补助  

  根据要求,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房屋征收部门)。

  需要注意的是,国务院发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前,已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前(即2013年5月1日前),区、市政府已经发布征收公告的项目,仍按公告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执行。

  《通知》规定,征收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助费按每户1200元计发。临时过渡补助费方面:选择货币补偿的,对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按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一次性计发10个月临时过渡补助费。选择房屋补偿的,对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按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约定的过渡期限,按照每月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计发临时过渡补助费。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低于40平方米的,按40平方米计算。房屋征收部门应在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搬迁腾房时一并支付上述费用。

  选择房屋补偿的,如超出协议约定期限,对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按照每月每平方米60元的标准,逐月计发临时过渡补助费。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低于40平方米的,按40平方米计算。房屋征收部门提供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周转过渡房屋的,在补偿协议约定的临时过渡期限内,不予发放临时过渡补助费;超出补偿协议约定期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按每月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逐月发放临时过渡补助费。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低于40平方米的,按40平方米计算。

  征收非住宅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元的标准计发,总额低于1200元的,按1200元计发。需要注意的是,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和莱西市搬迁补助费、临时过渡补助费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等费用标准和奖励办法,由当地政府结合实际情况制定。

  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分类补偿  

  被征收房屋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1)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房屋用途为商业、办公、工业等非住宅用途,或经区政府按规定程序认定为非住宅用途的;(2)具有合法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并在近3年内有纳税记录的;(3)房屋权属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注明的营业地址相一致。对住宅房屋用于商业经营或其他非住宅用途的,具备上述第(2)、(3)款条件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实际经营面积和本通知规定的标准,一次性发放12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分类标准执行:商场类建筑(大型百货商场、超市等)、商铺类建筑(门面房、商铺等)、旅馆类建筑、餐饮类建筑、娱乐类建筑等。选择房屋补偿的,根据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和协议约定的期限,按照每月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一次性计发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选择货币补偿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按照每月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一次性计发12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

  商务类建筑(金融、证券、商业写字楼等)。选择房屋补偿的,根据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和协议约定的期限,按照每月每平方米90元的标准,一次性计发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选择货币补偿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按照每月每平方米90元的标准,一次性计发12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

  工业类建筑(厂房、仓库等)、办公类建筑(行政办公楼等)和公共类建筑(图书馆、博物馆等)。选择房屋补偿的,根据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和协议约定的期限,按照每月每平方米80元的标准,一次性计发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选择货币补偿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按照每月每平方米80元的标准,一次性计发12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

  选择房屋补偿,超过协议约定期限安置的,按上述分类标准增加50% ,逐月计发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房屋征收部门已提供非住宅周转房的,不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超过协议约定期限安置的,按上述分类标准逐月计发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上述分类标准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近3年的会计报表、年度审计报告、纳税证明等相关材料;并由被征收人从市房屋征收部门公布的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名录中,选择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对其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评估结果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房屋征收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鉴定。记者 李伟伟

   (来源:半岛网-城市信报) [编辑: 张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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