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审判决
2008年建劳动关系,最终获赔2.3万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认为王华提供了工作证以及
工资存折、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而城厢
街道办未能提供有关证据支持其与王华不存在劳动关系,故不采信城厢街道办的主张。法院认为,依据1995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因王华未与城厢街道办签订劳动合同,所以双方应为雇佣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根据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应认定在2008年之后双方才算建立了劳动关系。据此,王华关于2008年1月至2008年12月的双倍工资请求合理。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城厢街道办应支付的未带薪年休假的工资为600余元,并应补发自2008年1月至2011年1月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差额1.3万余元以及经济补偿金2600余元。包括自2008年1月至2008年12月的6800余元双倍工资,王华总共获得2.3万余元的赔偿,对于王华的其他诉讼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山东西政律师事务所于英春律师提醒劳动者,工作时一定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根据所发工资对比工作地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防止权益受到侵害。
王华与城厢街道办工资纠纷全过程 ●2000年2月—2011年1月
受莱阳市城厢街道办招用,王华被安排到街道办下辖的梨园社区
居委会工作。这么多年以来,王华每月的工资都只有300元 。
● 2011年10月
2011年1月底,王华辞职,这时,她准备用法律维护权益。王华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诉主体有误为由,对王华的申诉不予受理。
● 2012年9月
随后,王华向法院递交了起诉书,状告城厢街道办,索赔包括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等 4万余元 ,莱阳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工资差额请求和经济补偿金等 ,未支持2008年1月至12月双倍工资请求,王华最终获赔 3.3万余元。
●2013年4月
一审判决后,原 、被告均提起上诉。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支持2008年1月至12月双倍工资请求、部分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部分带薪休假工资,王华获赔2.3万余元 。
[编辑: 张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