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张贵峰
6月25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邯郸市开庭审理王书金故意杀人 、强奸上诉案。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答辩认为,王书金的上诉理由不成立,石家庄西郊强奸杀人案(即聂树斌案)并非王书金所为,王书金的供述与该案的实际情况在关键情节上存在重大差异。
从检方目前给出的证据来看,所谓“并非王书金所为”的结论存在不少牵强之处,很难令人信服。首先,检方所强调的几点王书金供述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证据,并不能充分论证“并非王书金所为”。其一,王书金在案发近11年之后记不清“花衬衣”等案件细节,岂非十分正常之事?再者,若非亲身作案,王书金当初何以会主动为自己“揽罪”?
更为关键的是,目前检方所出示的“并非王书金所为”的所有证据,都基于王书金的口供。而依据刑诉法,口供不足以成为定案的充分证据。而真正能直接锁定真凶的关键证据,是诸如“指纹”、“精液”、“DNA”等直接证据。
这种背景下,河北检方至今仍以王书金的口供为证据、拿其漏洞说事,并以此证明“并非王书金所为”,这反过来说明,当初聂树斌案的办案证据,很可能并不充分,没有真正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这诚如聂树斌案律师曾质疑的,“侦查机关在现场并没有提取指纹、脚印、精液或其他痕迹,缺乏认定聂树斌实施犯罪行为的直接物证”。
这意味着,“王书金是否为真凶”并非聂树斌案翻案的前提——即便“王书金不是真凶”,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现有证据也不足以认定聂树斌就是真凶。道理很简单,既然检方现在能凭王书金口供认定“并非王书金所为”,那么当初检方何以仅凭聂树斌口供就认定是“聂树斌所为”呢?当地检方和司法机关面临一个难以自圆其说的尴尬悖论——现在否认王书金为真凶的逻辑,恰恰与当初认定聂树斌为真凶的逻辑相同,同样的逻辑下,为何王书金不是真凶而聂树斌却成了真凶?如此翻云覆雨的悖论,当地司法机关究竟如何解释,我们不妨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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