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网8月22日消息 旅行社要向
导游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应提高导游的住宿标准、餐饮标准,为导游人员提供良好工作条件……针对导游
工资低、付出与收入难成正比,权益无法得到保障等现象,在《
旅游法》即将正式实施之际,今天青岛市旅游局围绕如何理解导游、依法保护导游人员的合法权益、建立导游劳动保护和薪酬保障体系等话题,召开了全市导游员代表座谈会,并提出应对方案。
现状:导游工资低缺保障
参加座谈会的都是长期从事导游工作,身处一线岗位的业界代表。“现在很多导游都是自由执业者,不少导游都没有基本工资,所谓的带团津贴也非常低,与导游工作的辛苦程度和劳动强度无法匹配。”座谈会上,一名导游代表指出,尤其是有的导游还没有保险,发生事故受伤后更是少有人管,他们非常希望看到《旅游法》能够在保障导游利益方面真正发挥作用。
“眼下有些导游和游客的关系不好,一个重要原因是在目前大环境下,由于缺少强有力的市场规则和行为规范,以至于‘零负团费’成为顽症。”另外一名导游说道,这种低价招徕、强迫或变相购物消费的经营模式,可以说是造成游客与导游之间矛盾的罪魁祸首。
对措:五步措施维护导游权益
听完导游代表们的意见后,青岛市旅游局局长崔德志指出,当前导游队伍所面临的问题“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不过令人欣慰的是,《旅游法》将于10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专门就“与导游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以及“支付导游服务费用、不得要求导游垫付团费”作出明确规定,还对旅行社经营提出了“五不得”,来保障导游的合法权益。
“保障导游合法权益是治理‘零负团费’的重要手段,也是《旅游法》的核心内容之一。”崔局长说道,虽然旅游部门前期做了一些工作,但现在看还很不够,还有很多不到位的地方。结合新《旅游法》,市旅游局下一步要在加强导游权益保护方面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首先,落实旅行社向导游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等规定;其次,加强对导游工作的正面引导,增进对导游工作的理解和支持,特别要抓好典型的示范引领,树立行业标兵;第三,尝试建立星级导游制度,并对星级导游给予一定政策扶持和奖励,提升导游队伍整体素质;第四,加强对旅行社在导游工作环境方面的管理,尤其是在住宿标准、餐饮标准等方面为导游人员提供良好工作条件。第五,建立导游行业组织,充分发挥行业组织服务导游的作用,加强行业自律,搭建交流平台,努力维护导游的合法权益。
文/
王君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