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网8月22日消息 近日,
青岛连续报道学生儿童被烫伤等意外伤害事件。对此,青岛市人社局提醒广大学生家长,如果学生在暑假期间发生意外伤害,有关费用可按规定报销。
据了解,按照青岛医保有关政策规定,参加青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少年儿童、中小学生和大学生,在无责任人的情况下发生的意外伤害;在有责任人的情况下发生的意外伤害,且责任人无赔偿或有部分赔偿能力,以及无法确定责任人的,其医疗费可纳入医保保销范围。《青岛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管理暂行办法》同时明确:在校内发生意外伤害,属校方责任险赔付范围的,应先由校方责任险赔付。赔偿的医疗费达不到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标准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据介绍,因意外伤害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由个人先行垫付。治疗结束后,学生家长可携带门急诊病历、费用明细和有效票据等相关材料,到学校所在区医保经办机构提出报销申请。属在校内(或园内)发生外伤的,需提供学校(或幼儿园)开具的外伤情况及有无第三方责任的证明。目前,青岛学生儿童因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费,超过100元以上符合
医保报销范围的部分,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90%,一个医疗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元。属独生子女学生儿童的,报销比例增加5个百分点。
因意外伤害需住院治疗的,由医保定点医院办理联网审批后,按规定结算。在外地住院治疗的,须提供意外伤害说明、目击证人证明等相关材料,经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审核,属青岛医保报销范围的,按照异地外伤办理医保报销。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及报销比例按照医保定点医院的级别分别确定。
即墨、胶州、平度、莱西市参保人员意外伤害审批等有关事宜,由各市医保经办机构负责。详情可登陆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www.qdhrss.gov.cn)查询。
文/
孙贴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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