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信报讯 记者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获悉,为统筹做好本市城乡就业工作,加大全域统筹和城镇化加快背景下的就业帮扶力度,近日,本市下发了《关于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具有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进行了失业登记或协保登记的9类城乡劳动者,可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具体包括:城镇大龄失业人员,是指城镇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的失业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中的失业人员,是指家庭成员中无一人就业,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城镇家庭中的失业人员;抚养未成年子女单亲家庭中的失业人员,是指持有离婚或丧偶证明,其抚养的未成年子女年龄在18周岁以下且未实现正规就业的失业人员;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失业人员,是指领取失业金期间,连续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农村大龄失业人员,是指外出就业6个月以上返乡农民工,以及因国家征地失去土地或家庭人均耕地不足0.3亩的人员中,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的失业人员;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中的失业人员,是指女满16至40周岁、男满16至50周岁,年人均收入在当地平均水平50%以下,且无人在二、三产业就业的农村家庭中的失业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是指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明的失业人员;残疾失业人员,是指持有残联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失业人员;协保人员,是指持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协保证明的人员。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可按规定享受就业创业等优惠政策。
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可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或区(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其中,残疾失业人员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户口簿、失业人员《就业失业登记证》(《失业证》或《求职证》);抚养未成年子女单亲家庭中的失业人员,需持离婚或丧偶证明及相关抚养未成年子女的证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需持《低保证》;残疾失业人员,需持《残疾人证》;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中的失业人员、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中的失业人员,需持《
青岛市城乡“双零”就业援助卡》;协保人员,需持《协保证》;失地失业人员,需持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失地证明。(记者 郝春梅)
(来源:半岛网-城市信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