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热电与半岛都市报联合开设供热问答专栏

2013-10-29 07:07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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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家达到了供热条例规定的标准18℃,但邻居家温度比我家温度高一些,供热公司能不能让我家温度向邻居家看齐?

    答:因为房屋结构及外墙保温效果差异,在供热正常运行的情况下,居民家中供热温度有差别是正常的。根据《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采暖期内用户室内供热温度不得低于18℃,厨房内温度不得低于10℃。用户认为室温不达标,可随时向供热单位提出测温要求,如实测不达标,双方应留存测温记录作为退费依据。

    问:我家中暖气片老化,去换热站申请更换,但换热站告诉我换暖气片需要我交付相应的材料费,这是为什么呢?

    答:《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居民用户楼前阀门出口至室内的供热设施,由用户委托供热单位管理、维护。也就是说上述范围的供热设施产权属于用户所有,维修所需费用也应由产权所有人承担 。 记者 王晓强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张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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