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都市报11月14日讯(记者 从春龙 通讯员 张新芬) 2011年8月28日下午5点左右,徐某在大雨过后到莒县某小学附近的田地里看姜,当其从西往东走至该
学校西墙边的一条小路时,院墙就倒塌了,倒塌的墙体将徐某背、头等部位砸伤,后徐某在医院住院治疗支出医疗费4万余元,徐某起诉要求莒县某小学、承建涉案小学的莒县某
建筑公司赔偿损失6万余元。
莒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人身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被告莒县某小学的院墙倒塌将路过的原告徐某砸伤,由此造成原告的损失,被告莒县某建筑公司作为正在施工建设的施工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莒县某小学作为建设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依照法律规定,判决被告莒县某建筑公司赔偿原告徐某各项损失共计5万余元;被告莒县某小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后,莒县某建筑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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