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延误治疗致人死亡无证“村医”获刑两年 半岛都市报11月24日讯(记者 李保光) 没有医师执业资格,仅初中学历的杜某自小跟父亲学习并为村民看病。去年,在为同村村民王女士治疗过程中,因处理不当延误治疗,最终造成王女士死亡。日前,经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审理认为,杜某构成
非法行医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处罚金1万元,赔偿受害者家属1.5万元。
1959年出生的王女士家住即墨市某村,2009年在即墨市人民医院查出肝硬化。去年年底,王女士突然感觉头晕、恶心,当天下午,见其病情加剧,刘先生赶紧去找同村大夫杜先生。“当时他已经79岁了,说年龄太大不愿意动弹,让我找他儿子杜某。”刘先生说,杜某曾多次为王女士看过病,知道其患有肝硬化。杜某对王女士测量血压后,发现其血压偏低,杜某便为其准备了两瓶点滴。“先是打了一个小瓶的氧氟沙星,四五十分钟后,又换了大瓶的生理盐水加维生素C、维生素B6用于止吐。”刘先生说,换完输液瓶后,杜某便回家了。但在其离开后约10分钟,刘先生发现老伴翻了一下身后便不动了。刘先生赶紧又把杜某叫了回来。但是,此时王女士已经没有了呼吸。这时,刘先生赶紧拨打了120急救电话,但医生赶到现场后,确认王女士已经死亡。
记者了解到,杜某仅有初中学历,从小跟父亲给村里人看病挣钱,并没有接受过系统的医学学习,也没有乡村医生和执业医师的相关资格证书。事发后,刘先生报警。根据即墨市公安局出具的尸体检验鉴定书,杜某在没有对死者生前较重病情状态作出准确判断的情况下,仅仅给予静滴相关药物进行一般治疗,属医疗处理不当延误治疗,耽误了抢救时机,造成为病情加重死亡。
经即墨法院审理,杜某以非法行医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万元。同时,法院查明因被害人死亡而遭受的损失丧葬费、交通费、误工费、尸解病历费共计2.2万元,判决由杜某全额赔偿。
一审宣判后,刘先生和杜某均不服,并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经市中院审理认为,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鉴定报告显示,王女士是因病情加重死亡,杜某的医疗行为并非导致王女士死亡的直接原因,其行为不符合非法行医致人死亡的情形,一审法院以非法行医致人死亡的情节对其处罚属于适用法律不当。市中院认为,杜某非法行医延误被害人治疗,并导致其病情加重死亡,其应该对被害人死亡而遭受的经济损失承担七成赔偿责任。死者家属在明知被害人病情加重的情况下,没有尽到家庭成员互相扶助义务,未能及时将被害人送至
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对其死亡后果应该负三成责任。
日前,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杜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款1万元;赔偿死者家属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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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致人死亡可判十年以上徒刑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犯罪情节和后果的不同,其量刑也存在差异。刑法规定,犯此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