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污“军令状”是否有效关键在于问责

2014-01-09 09:08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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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冯海宁

  环保部1月7日与全国31个省(区、市)签署了《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明确了各地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和重点工作任务,进一步落实了地方政府环境保护责任,为实现全国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提供了坚实保障。(本报1月8日A24版报道)

  去年9月公布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已经明确了具体指标:到2017年,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可吸入颗粒物浓度比2012年下降10%以上;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细颗粒物浓度分别下降25%、20%、15%左右。显然,这次环保部与各省(区、市)签署“军令状”,是为了分解具体指标,并保证各项指标落实。而“军令状”实际上是一种倒逼机制,即通过签署《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明确地方政府的防治责任,倒逼地方政府切实履行责任。军中无戏言,地方政府既然签署“军令状”,承诺的东西就要兑现,否则就要接受相应的惩罚。

  “军令状”约定的目标责任能否完成,关键在于三点:其一,目标任务及责任人是否明确?其二,地方政府最终完成的目标任务,会不会“注水”或者造假?其三,如果完不成目标任务是否进行严厉问责?其中,问责制度能否落实,直接关系到大气治污“军令状”是否有效——既要看是否问责,更要看问责是否严厉。

  从报道来看,在大气治污方面,对未通过考核的地区,环保部将会同组织部门、监察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并约谈有关负责人,提出限期整改意见。但是,《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的问责力度明显缺乏威慑力。无论是“通报批评”,还是“约谈有关负责人”,问责力度似乎都偏轻,不足以对地方官员形成很大压力。从相关资料来看,问责分为引咎辞职、停职、免职、撤职等。治污不力的,理应拿“官帽”开刀。

  另外,公众还想知道,如果完不成《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规定的具体指标,环保部门自身将面临什么样的考核问责?还有,空气污染一般是过界的,有的地方是污染空气的输送者,而有的地方是污染空气的接受者,在考核问责方面,是否应该区别不同地方政府的责任?这些问题也应该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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