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对山东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的编制核定、使用管理、职责分工和监督等方面,也作出了更为严格的规定:
对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省级党政机关一般公务用车每20人配备1辆,不足20人的按1辆核定;执法执勤用车不得与一般公务用车重复配备;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的单位,按一个单位核定车辆编制;临时机构,不核定车辆编制。各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编制参照省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编制标准。
近年来,在执行上述规定的同时,山东省对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中出现的种种问题和现象进行了专项治理,特别是给公车私用上了“枷锁”:严格执行公务用车回单位停放制度,节假日期间除特殊工作需要外一律封存停驶;严格登记和公示用车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实行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政府集中采购和定点制度;党政机关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公务用车,不得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车辆,不得接受企业捐赠车辆。
省纪检部门和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介绍,下一步,山东省将按照中央和国务院即将出台的
公车改革“
时间表”,按照山东省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确定的“路线图”,积极稳妥推进公务用车的社会化、市场化改革。(滕敦斋)
[编辑: 张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