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上维权·
购房 随着消费水平的提高,不少市民已经开始涉猎大额交易市场,其中最为典型的就是购买商品房。诚然,其中一部分属于消费者的刚性需求。商品房市场的活跃,也为交易带来了大量不安全因素。个别开发商为了实现利润最大化,在开发建设上偷工减料、使用劣质建筑材料 ,在销售上搞“一房多卖”、无资格销售、
捆绑销售。在这种交易环境下,消费者权益一而再、再而三受到侵害。
案例不买储藏室不给钥匙
家住五莲县的邢先生与陈先生,在签订合同时,与售楼处协商,因为资金不够希望只买楼不买储藏室,当时售楼中心给出的答复是可以,随后两位消费者签了合同,当时合同中并无必买储藏室的条款 。住宅楼于2013年12月份建设完毕 ,开始交房时,却出现了问题。
售楼中心要求两位消费者签订附加合同,购买与住宅配套的两间储藏室 ,否则就拒绝交钥匙。在双方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邢先生、陈先生于2014年2月20日来到了12315申诉举报中心投诉。
接到投诉以后,五莲县工商局12315工作人员立即与售楼中心取得了联系,经调查了解,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属实。该售楼处负责人声称,买房必须买储藏室 ,是所有售楼处不成文的规定,不可能分开销售。
经过调解,负责人承认了自身服务存在的缺陷,不过要回去与领导协商制定解决方案。经讨论,售楼处于3月10日决定将储藏室优惠2000元销售,消费者表示同意。双方达成一致后,邢先生、陈先生对12315申诉举报中心表示感谢,十分满意此次调解。
说法消费者有自主选择权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案例中开发商的行为不仅没有尊重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而且通过捆绑的方式强制消费者购买储藏室。
五莲工商人员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凡是遇到类似捆绑销售、强制消费等商家的霸王行为,不要退让,一定要用合理合法的方式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要让商家的违法行为得逞。
■新 法速递
出卖个人信息最高罚50万
到外地出差,一下车,该地的房产广告短信就接踵而至;生孩子后,推销奶粉的电话时常骚扰;买车后,车辆保险推销电话 、推销短信不时出现……这些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到人们正常的生活秩序。新消法首次将保护个人信息权明确作为消费者的权益和经营者的一项重要义务。
范围界定
消费者个人信息首先是个人情况信息:一是特定的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身高、体重、女性三围等;第二是敏感信息,包括宗教信仰、婚姻状况、家庭状况、出身、健康状况、财产状况、生活经历以及个人习惯、特殊嗜好、身体缺陷等;三是一般信息,包括电话号码、邮箱地址、IP 地址、QQ 、信用卡号码等。其次是个人活动信息,包括社交情况、通信记录等。再次是个人生活信息,包括住宅地址,本人及亲属工作单位、就读学校等。
如何保护
新消法对经营者如何收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收集后如何使用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以及对已经获取到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尽哪些法定义务进行了规定。
首先 ,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时要遵循合法 、正当、必要的原则。也就是说,经营者不能以收集信息为名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收集信息不能脱离其经营的范围和所属业务;并且不能超出与消费者交易范围而要求消费者提供与交易无关的信息。在征得消费者同意之前首先要明确收集信息的目的和如何使用该信息。
其次,在使用已经收集的信息时要遵循合规、合法 、符合约定原则。合规、合法即是要求经营者在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时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另外,如果经营者与消费者就其个人信息的使用达成约定,那么必须遵守该约定。
第三,经营者对已经收集到的消费者个人信息需尽到保密、安全保障、受损时及时补救以及不得以获取的消费者个人信息侵扰消费者等义务。即经营者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消费者个人信息;要确保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安全,防止丢失,一旦丢失,经营者必须采取相应措施加以补救;未经消费者的主动要求,不得随意向其发送广告信息等各种商业信息,侵扰消费者。
侵权责任
根据新消法 ,经营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记者 张永平 通讯员 郑青 王颖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张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