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都市报3月19日讯(记者 朱薪雨 实习生 孙丰硕 ) 3月19日,记者了解到,青岛市民政局、青岛市财政局等部门发布《关于调整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农村五保供养等标准的通知》,对青岛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残疾人专项生活补助等标准调整进行了细致规定,从今年4月1日起
实施。
其中,四市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8760元,其中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4200元,五保生活补助金4560元;分散供养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4380元,其中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4200元,五保生活补助金180元。
根据通知,青岛市城乡低保家庭中分类救助标准也进行了调整。其中,残疾人专项生活补助标准为,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保税区、开发区、高新区为:一级残疾人每人每月345元,二级残疾人每人每月270元,三、四级残疾人每人每月180元,一级、二级、三四级分别比以往的标准提高了35元、30元、20元。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李敏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