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推手"秦火火"受审:对不起杨澜张海迪(图)

2014-04-12 07:42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小字体大字体

  

4月11日,"秦火火"在法庭上。 新华社发



  备受关注的“网络推手”秦志晖(网名“秦火火”)诽谤、寻衅滋事一案,11日上午9时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这是去年全国公安机关集中开展打击网络有组织制造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动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来,第一起依法公开审理的典型案件。当日庭审结束后,法庭未当庭宣判。

  起诉罪名为何是“诽谤罪、寻衅滋事罪”

  秦志晖,1983年12月出生,湖南衡阳人,高中文化。2013年8月19日秦志晖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依法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批捕。

  据公诉机关指控,秦志晖于2012年12月至2013年8月间,使用“淮上秦火火”等新浪微博账户捏造损害杨澜等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 ,引发大量网民转发和负面评论。2011年8月20日,为了自我炒作、引起网络舆论关注、提升个人知名度,秦志晖使用名为“中国秦火火_f92”的新浪微博账户编造、散布虚假信息攻击原铁道部,引发大量网民转发和负面评论。

  公诉机关认为,秦志晖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编造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分别触犯了刑法第246条、第293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应当以诽谤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记者了解到,2013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公布实施,明确规定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的认定及处罚问题,为司法机关准确而有力地打击此类犯罪提供了较为明确的司法解释依据。

  动车出事,捏造“2亿元赔偿外籍旅客”

  在当日的庭审中,秦志晖对其发布虚假信息表示认罪。

  秦志晖当庭表示,网络空间不是虚拟的,自己的做法越过了红线,给他人无价的名誉抹了黑,“我对杨澜 、张海迪等人表示对不起,希望我能够警示其他人别干我的蠢事。”

  在庭审中,秦志晖一系列违法行为被一一指出:如“7·23”动车事故发生后,故意编造、散布中国政府花2亿元天价赔偿外籍旅客的谣言,挑动民众对政府的不满情绪;捏造全国残联主席张海迪拥有德国国籍,并将著名军事专家、资深媒体记者、社会名人和一些普通群众作为攻击对象,无中生有编造故事,恶意造谣抹黑中伤。

  对其发布原铁道部“天价赔偿外籍旅客”的虚假信息,公诉机关指出,证据显示涉案微博被转发过万次,评论三千多次,对党和政府的公信力和形象造成了极大伤害。

版权稿件,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热门推荐

房产 | 旅游 | 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