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有问题仍购入销售 卖"瘦肉精"猪肉两人获刑

2014-05-05 08:03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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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半岛都市报 5月4日讯(记者 赵丽云通讯员 丁德振  王德成 )  5月4日,黄岛区人民法院对两起涉及使用“瘦肉精”案件进行了宣判。被告人王某和李某从高密某食品公司购入使用“瘦肉精”喂养的生猪并在黄岛区黄河西路农贸市场进行销售 ,被公安部门当场查获,90头生猪中查出违禁药物。被告人王某和李某均因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获刑

  被告人王某和李某在明知道所购入生猪使用“瘦肉精”喂养的情况下,为牟取不法利益,两人仍多次从高密两家食品公司购入大量无合格检验、交易手续的生猪,并在黄岛区的集市和农贸市场进行销售。

  2013年8月8日凌晨3时许,两人在黄岛区黄河西路农贸市场进行非法交易时,被黄岛公安分局刑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在被告人王某和李某销售的生猪中,共有11头生猪检出含有盐酸克伦特罗成分,79头生猪检出含有沙丁胺醇成分。

  据介绍,沙丁胺醇作为临床治疗哮喘的常规廉价药物,给生猪注射以后,不仅可以达到猪肉注水量比常规注水量翻番的效果,而且会在一定时间内使肉质看上去更加鲜美。其毒性超过常规“瘦肉精”,属升级版养殖业违禁药物。

  负责审理此案的黄岛区刑事审判庭李刚法官介绍说,上述案件的两被告人王某和李某所销售的“问题”猪肉都被有关监管单位及时查处,尚未发现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情况存在。根据刑法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黄岛区人民法院对两名被告人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

  5月 4日,黄岛区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人王某因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李某因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李敏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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