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民办学校实施分类管理 教师将享公办待遇

2014-05-16 06:02   来源: 半岛网-城市信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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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办教育是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目前政策的原因,岛城的民办教育发展一直受到不少束缚。近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民办教育的意见出台,其中对于民办教育的发展提供了不少的优惠条件,教育局相关负责人对其中一些重要政策进行了解读。

  保障民办教师享同等待遇

  政策:保障教师同等待遇。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审、进修培训、课题申请、评先选优、国际交流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有同等待遇。

  解读:当前,教师队伍不稳定是影响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根本问题,而民办学校教师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是导致民办学校教师队伍不稳定的主要原因。为加强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意见》提出:一是开展民办非营利性全日制学历教育学校的教师与公办学校教师社会保险同等待遇试点,取得经验后,其他类别全日制学历教育学校逐步推开 。民办学历教育学校教师按事业单位标准参加养老保险,财政按学校承担部分的一定比例补助学校。二是民办非营利性全日制学历教育学校,引进符合青岛市高层次人才条件的人员,经编制部门批准,可纳入事业机构编制管理。三是选派一定数量的公办学校校长、教师到民办非营利性全日制学历教育学校支教。

  民办学校实施分类管理

  政策:《意见》指出,探索分类管理机制。民办学校按照营利性、非营利性分类管理。

  解读:市教育局副局长王铨表示,对民办学校实行分类管理,有利于在用地、财政和税费等方面实行差异化管理和扶持政策。根据省政府开展民办职业院校营利性、非营利性分类管理试点的任务要求,青岛也将建立民办学校营利性、非营利性分类管理机制。民办职业院校的非营利性认定,由举办者自愿申报,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确认,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技工院校由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教育部门确认,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教育部门备案。认定的依据为举办者提供的办学性质确认申请、办学章程、财务报告、资产评估或验资报告及有关材料。明确提出不以营利为目的,办学结余不用于举办者分配而全部用于本学校发展,且法人治理结构健全、法人财产权独立完整、办学活动规范的,确认为非营利性民办职业院校。

  鼓励多元化投资办学模式

  政策:拓宽民间资本参与教育事业发展的渠道,吸引社会力量和民间资本进入教育领域,形成不同投资 、不同举办主体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出台引资优惠政策,加大教育引资力度。

  解读:王铨副局长表示,教育部在2013年全国民办教育发展大会上提出,要支持各类办学主体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股份制等多种方式举办民办教育,探索建立和完善混合所有制学校法人资产结构。《意见》主要提出了四项措施:一是支持各类办学主体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方式参与民办教育。二是鼓励行业、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公办学校办学,鼓励大、中型企业以职业学校为重点投资办学。三是积极探索建立“社会投资建校、政府支持师资、收费保障运转、部门协调监管、资产学校所有”的民办教育发展体制。四是结合我市中长期教育发展规划和新一轮标准化学校建设,推出一批重点项目进入教育引资市场,引进民间资金建设优质学校,打造成民办教育品牌。

  探索组建教育投资公司

  政策:支持民办学校建立民办教育发展基金。支持社会力量建立教育投资公司。积极开展与国内专业金融(投资)机构的战略合作,重点做好重大教育建设项目的资本运作。

  解读:《意见》中提出:一是探索组建青岛教育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立教育投资运作实体平台,通过合理运用部分财政性资金、盘活教育存量资产等方式,吸引民间资本参与教育事业发展。同时,鼓励以混合投资形式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兴办各类教育。王铨副局长也表示,对于组建青岛教育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目前也只是探索阶段,并没有明确的时间表。鼓励金融机构为民办学校提供用于扩大和改善办学条件为目的的抵押、质押、低息信贷支持和政府建立贴息贷款机制。鼓励金融机构为民办学校提供以扩大和改善办学条件为目的的信贷支持。支持民办学校将学校非教学设施作抵押,或将学校学费收费权、知识产权作质押,向银行申请贷款的融资机制。

  记者 孙祥辉

   (来源:半岛网-城市信报) [编辑: 张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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