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尹明亮 通讯员 刘俊杰 陈俊海
只因进入青春期后一些不良的小习惯,不少青少年就逐步走上
犯罪道路。记者在近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举办的预防
未成年人犯罪访谈上获悉,十五六岁成为青少年犯罪的高发期,但他们出现不良行为的苗头却多在十三岁和十四岁。专家建议,未成年人在十三四岁正处于心理与身体的极速发展期,如果这时对青少年出现的偏差行为予以高度警惕并加以控制,就能从根本上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发生。
多数未成年犯罪者12岁就偷拿财物 “从这几年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来看,十五六岁是比较多发的年龄段。”27日,在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访谈中,历下区人民法院审判员孙静介绍说,几年前她曾审理一个案件,15岁的小姑娘和同学早恋生子,因为分手,便把刚出生的婴儿扔出楼外摔死。“虽说已经犯罪,但未成年人的三观尚未树立。孩子最终走到刑事犯罪,多数是青春期后的一些小的不良习惯导致的。”
中国公安大学教授李玫瑾等人曾针对山东省某少管所做过抽样调查,调查中发现,在犯罪的未成年人中,大多数在12岁左右就曾出现过偷拿别人财物等不良行为。在上学期间80%左右的未成年人有逃课、抽烟喝酒、夜不归宿、看不健康的书籍或电影的经历。出现这些不良行为时,未成年人的年龄平均在13岁到14岁。
而且,随着年龄的增长,未成年人出现的不良行为是逐渐递进的,一般都是先偷拿财物、逃课、抽烟、玩游戏,之后再夜不归宿、阅读不健康书籍或电影,直至最后打群架、恐吓他人,走上犯罪道路。
本想叫人吓唬他人,却成刑案从犯 “从未成年人犯罪的类型来看,伤害、抢劫、盗窃、抢夺等犯罪类型能占到未成年人犯罪的八成以上。”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谢萍分析说,这些类型的犯罪与未成年人在成长过程中发生的一些行为偏差未及时被发现,有极大关系,而且很多人在犯罪之前都已经脱离了学校及家庭的管制。
“在近些年的未成年人犯罪中,伤害占的比例相对要高得多。”平阴县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庭长贺庆梅说,从她这些年的经验来看,伤害罪约占40%左右。“尤其是进入中学以后,孩子在一起打架的越来越多,但由于心智尚不成熟,往往在打架中导致出乎意料的后果。“曾经有个案例,两个未成年人从社会上找几个人本想吓唬吓唬对方,但未成年人根本掌控不了局面,最终导致自己成了恶性刑事案件的从犯。”
根据李玫瑾等人的调查,受访者中有56.5%的学生初中未毕业,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绝大多数未成年人辍学的原因是成绩差跟不上学习的进度,然后失去学习的兴趣并最终放弃学业。辍学的青少年游离于社会当中,缺乏意志力和控制力来避免自己交友不慎,结果就出现打架、结伙、抽烟喝酒等不良行为。
八成杀人罪型与不良教育有关 未成年人走上犯罪的道路,家庭在其中起着多大的作用?从目前济南中院对未成年人案件的调查看,正常家庭教育的缺失或不合理是未成年人走上犯罪最大的共同之处“几年来审理了40多起未成年人犯罪的案子,感觉约八成的孩子都是来自离异家庭。”贺庆梅说。
孙静负责少审工作十余年,每一起案件中,孩子与父母的隔阂之深都让她惊讶,“法院会要求未成年人和家长各填一份表,但很多家长对孩子性格、兴趣、亲子关系等方面的描述与孩子自身情况截然相反,其相互不了解程度看上去都不像一家人。”
李玫瑾认为,不良家教方式分为过分溺爱孩子的溺爱型、过分管制孩子的专制型、放任孩子不对孩子实施教育的放任型三种。她们发现,近七成犯罪的未成年人家庭教养方式不合理。其中,杀人罪型的未成年人的不良家庭教养方式比例高达80%,盗窃、强奸和两种以上罪型的不良家庭教养方式比例为70%。
“一个宽容温和的家庭环境对保护未成年人来说,其实是最有成效、最好的方式,帮助孩子度过身体成长但心里依然不成熟的‘第二哺乳期’,孩子走弯路的可能性也将很大程度上降低。”孙静说。
预防二次犯罪心理关爱更重要 在2013年,山东法院每年判处的未成年犯人数由历年的2000人左右下降到了1800人左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谢萍介绍,在少年审判工作中,我省法院一直是通过“教育式审判”感化、挽救失足少年。
“多数失足少年接受的是非监禁刑,把他们送回社会后,更需要家庭社会来接纳,但对一些家庭来说,解除孩子与父母的隔阂也需要法官及心理咨询师介入。”谢萍介绍,目前我省每个基层法院至少有一名具有心理咨询师资格的少审法官。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作为一个社会问题,还需要家庭、学校以及各个社会组织的参与。”谢萍分析说。同时,针对许多犯罪未成年人都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情况,历下区人民法院审判员孙静认为,避免未成年人过早步入社会的,在完善义务教育方面也需要做一些工作,“未成年人主动辍学的时候就应该引起社会对他的关注。”
本报记者 尹明亮
[编辑: 张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