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教育局出台民办学校新规 校长不超70岁

2014-05-29 05:42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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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28日,记者从市教育局获悉,为规范青岛市民办教育学校设置标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近日,市教育局下发了《青岛市教育局民办学校设置规定》。市教育局对小学、初中、普高、中职、非学历教育学校等民办学校的设置进行了规定。其中规定,设置民办学校,其校长的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市教育局下发的规定自2014年6月15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19年 6月14日。

  专职教师须持有教师证

  针对民办学校的设置要求,市教育局规定了具体条件。设置小学、初中和普高学校,专职教师应当具有教师资格证书。而设置中等职业教育学校,专职教职工配备参照省中等职业学校机构编制标准执行;专业教师数应不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数的50% ,每个专业至少应配备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2人;专职教师应当具有教师资格证书。

  设置高等非学历教育学校,教师人数、结构与专业设置及在校生规模相适应;其中专职教师人数不少于教师总数的2/3。而设置中等及以下层次非学历教育学校,要配备合格的师资队伍和管理人员,所开设的每个专业配备专职教师不少于2人;学校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

  办高中注册不少于500万

  规定中对设置不同民办学校也有不同的注册资金要求。设置小学,学校的注册资金应不低于200万元(不含征地建设等费用),其中用于教学仪器设备和活动设施的资金不少于70万元,学校的流动资金不少于注册资金的1/3。设置初中学校,学校的注册资金应不低于300万元(不含征地建设等费用),其中用于实验仪器设备和活动设施的资金不少于100万元,学校的流动资金不少于注册资金的1/3。设置普通高中学校和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学校的注册资金应不低于500万元(不含征地建设等费用),其中用于教学实验仪器设备的资金不少于150万元,学校的流动资金不少于注册资金的1/3。

  另外,设置高等非学历教育学校,学校的注册资金不低于300万元(不含征地建设等费用),学校的流动资金不少于注册资金的1/3。设置中等及以下层次非学历教育学校,在市南区、市北区设立学校注册资金应不低于120万元;在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设立学校注册资金应不低于90万元;在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设立学校注册资金应不低于60万元。学校流动资金不少于注册资金的1/3。

  对各类学校的学校规模也有规定。设置小学、初中、普高学校,要具有独立产权的校舍,校园总体设计、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等应当达到市级规范化学校相适应标准规定的条件。另外,设置高等非学历教育学校,要具有独立产权的校舍,校园占地面积不低于30亩(市内三区的学校不低于20亩),建筑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设置中等及以下层次非学历教育学校,要具有稳定、独立的校舍和办公场所,校舍面积应不低于300平方米,校舍的租期不低于3年,还要具有与学校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生源,年招生不低于200人次。

  民办校校长不能超70岁

  针对民办学校校长,市教育局也做了相关要求。设置小学、初中、普高的民办学校,要求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及相应学校校长任职资格培训合格证书的专职校长。设置中职学校,要配备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及本科以上学历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职校长。设置高等非学历教育学校,要配备本科以上学历及高等教育管理经验的专职校(院)长。设置中等及以下层次非学历教育学校,要配备具有专科以上学历且熟悉所开设专业业务的专职校长。

  民办学校校长也有年龄限制。市教育局规定,设置民办学校,其校(院)长(含副校(院)长)的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 70周岁。另外,民办学校的选址、场地布局、规划设计、建筑标准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房屋质量安全和采光等要求;有食堂设施的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卫生防疫的相关部门的规定。中等及以下层次非学历教育学校不得在居民住宅内办学。

  申请举办民办高中段学历教育学校、高等非学历教育学校,办学地点在市南区、市北区的中等及以下非学历教育学校,举办单位(人)应当向市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教育主管部门审批。申请举办办学地点在其他区(市)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中等及以下民办非学历教育学校,举办单位(人)应当向所在区(市)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区(市)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记者 魏海洋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张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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