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信报讯 5月28日,记者从市教育局了解到,《
青岛市教育局
民办学校设置规定》正式公布,将从2014年6月15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19年6月14日。《规定》中针对包括民办小学、初中、高中、中职、高职等各类民办学校,从注册资金、校舍规模、教职工以及校长等的条件都做了详细规定。
按照规定,设置民办小学,学校的注册资金应不低于200万元(不含征地建设等费用),其中用于教学仪器设备和活动设施的资金不少于70万元,学校的流动资金不少于注册资金的1/3。设立民办初中,学校的注册资金应不低于300万元(不含征地建设等费用),其中用于实验仪器设备和活动设施的资金不少于100万元,学校的流动资金不少于注册资金的1/3。如要设立民办高中或者高职学校,学校的注册资金应不低于500万元(不含征地建设等费用),其中用于教学实验仪器设备的资金不少于150万元,学校的流动资金不少于注册资金的1/3。
(记者 孙祥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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