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7月1日,
青岛市开始执行《青岛市新建
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办法》。自此后,开发商的预售资金便统一管理,除非有特殊情况,并经监管部门同意,否则不得随意挪用购房人的购房款,有效维护了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7月10日下午,青岛市房地产信息与交易资金监管中心副主任卢宏钟做客青岛政务网“在线问政”,就这一政策的实施及监管情况回答了网友的提问。
问政中,本报记者询问,目前青岛监管的资金达到什么规模?卢宏钟解释称,确切来说,青岛市从2010年3月1日便已开始实施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之后,为完善本市预售资金监管制度,2013年5月2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规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自2010年3月1日青岛市开始实施监管制度以来,累计受理了881个开发项目的预售资金监管业务,其中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720个,预售合同总金额1772.75亿元,已缴存预售资金1461.31亿元,审核拨付资金1273.82亿元,已结束监管项目173个。”卢宏钟说。
卢宏钟表示,根据《青岛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选择办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的商业银行开立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并由监管机构、监管银行、开发企业三方签订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监管专用账户设立后,不得擅自变更。
同时,《青岛市房地产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中称,开发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直接收存预售资金。购房人申请按揭贷款的,贷款银行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将按揭贷款直接发放到该监管专用账户。卢宏钟表示,开发企业违规使用预售资金的,将由监管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由监管机构通知监管银行停止拨付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并停止该项目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记者 刘乐芳
(来源:半岛网-城市信报) [编辑: 张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