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化品车上高速将受限 运载危险物品的车辆,素有高速公路上的“流动炸弹”之称,一旦发生交通
事故,往往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极大损失,历来是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重点。尤其是在节假日和恶劣天气情况下,危化品车辆发生事故的几率大大上升,危害性更大。
据介绍,2013年9月16日,在东青高速公路广饶路段一辆大货车与一辆液化气罐车发生刮擦事故,致使液化气泄漏燃烧,现场50米范围内一片火海,进入该区域的四辆车中9名驾乘人员全部遇难,如果在节假日发生此类事故伤亡会更大。
为预防和减少这类事故发生,
新条例规定,“遇有冰雪、雾等恶劣天气和重大节日、重要活动时,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禁止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通行高速公路。”对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罚款。
建立港湾式停车带 为避免因小的碰撞、刮擦等轻微交通事故,造成“小事故、大拥堵”现象和发生二次事故,新条例对符合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规定当事人应当对现场拍照后,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安全地点(收费站、服务区、港湾式停车带),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或者报警。
同时,新条例规定,“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应当在高速公路沿线合理规划和建设停车区或者港湾式停车带,为机动车驾驶人提供休息区域。”
■新闻背景
高速公路安全管理 责任不清衔接不利 山东是高速公路大省,通车里程已达5000公里,高速公路网络已经辐射全省84%的县(市、区)。预计到“十二五”末,全省高速公路通车里程将达6000公里,承担全省三分之二的客货运输量。
但是,2006年出台的《山东省高速公路安全条例》已逐渐与现实情况脱节。例如,原条例在高速公路应急、突发事件处置方面对相关部门责任规定不清,致使部分事件得不到妥善处置。同时,由于我省高速公路建成通车时间不同,执行的国家标准不同,暴露出了较多问题;在恶劣天气及突发事件时,交警部门与高速公路管理部门联动机制不健全,存在衔接不利,高速公路封闭或开通不及时;另外,还存在对危化品运输车辆管理力度不够等问题。随着高速公路安全形势的日益严峻,原条例亟待进行修正。(□冯磊 报道)
[编辑: 张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