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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红梅 7月12日上午,湖南蓝山县60岁的陈作雄在县城闹市区被扣摩托车,16名目击者签字作证,陈作雄遭便装执法人员“钓鱼执法”。当天下午,陈作雄写了两份“ 申冤书”,一份留在家中,另一份带着去了蓝山县交通局。两天后,清洁工在交通局运管所三楼一间正装修的办公室发现其尸体吊在电扇挂钩上。经警方勘验,陈作雄系自杀。蓝山县官方7月22日公布调查结论称,该县交警大队、运管所组成的联合执法队伍对陈作雄的整个执法过程依法依规,没有“钓鱼执法”的情况。 对于一位靠2.5亩地和每月200多元低保生活的60岁下岗职工来说,一个半月内先后被执法人员扣押4辆摩托车,这确实是一个难以承受的沉重打击。当然 ,生活困难不是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挡箭牌,倘若陈作雄果真“无法出示驾驶证及摩托车行驶证”,执法队伍当场扣留其摩托车也是在依法行使处罚权。《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
不过 ,《交通安全法》在赋予执法人员扣车权力的同时,也要求其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但官方的调查报告和目击者反映的情况均表明 ,执法人员要扣车时,并未有其他表示 ,陈作雄情绪激动、滚躺在地。陈作雄死前给妹夫打电话说,他在运管所交涉扣车问题,但没人理他 。由此可见,执法人员是否就处罚依据及补救措施对陈作雄履行了相应的告知义务 ,答案恐怕不容乐观。
至于执法人员扣车是否属于“钓鱼执法”,首先要看其处罚缘由是无牌无证驾驶摩托车,还是非法营运“黑摩的”载客。弄清这个问题并不难,可以询问执法人员或查看当时的行政处罚书,也可以调取事发地附近的监控视频。但蹊跷的是 ,蓝山县交警大队和运管所都说不清当天的执法人员是谁,除了“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理恰当”等论断,并无任何书面或监控视频等直接的证据。
当地官方的内部调查结论与目击者的说法大相径庭,而且缺乏现场监控视频等有力证据的支撑。如果整个执法过程真的“依法依规依程序”,相关部门为何遮遮掩掩、不敢让当事执法人员站出来与目击者当面对质以自证清白?其实,倘若相关执法人员能够耐心细致地尽到告知义务 ,做好思想疏导工作,陈作雄或许不会“情绪激动”甚至在政府机关“自缢身亡”。目前此事已经发酵为广受关注的公共事件,上级政府极有必要及时介入,对陈作雄的死因及“钓鱼执法”问题进行彻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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