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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金惠 深圳拟出台反家庭暴力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反家庭暴力条例(草案)》对家庭暴力范围予以界定,规定家庭暴力指行为人对其家庭成员实施的身体、精神、性、经济等方面的伤害行为,首次将经济伤害行为纳入家庭暴力范围。(8月18日《新快报》) 在大多数人的观念中,家庭暴力就是伤害身体。的确,肢体暴力是最常见也是最显而易见的家暴形式,可除此之外,精神暴力、经济暴力、语言暴力等相对隐蔽的“冷暴力”,伤害更加难以估量。它们让原本温暖的避风港,成了冷酷无情的冰窖,在这样的家庭环境下,幸福自然也就成了奢谈。
2008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出台的《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就将家庭暴力分为身体暴力、性暴力、精神暴力和经济控制四种类型。2011年3月起草完成的我国第一部全国性的《反家庭暴力法》,也将精神暴力作为比身体暴力更严重的行为而明确提出。遗憾的是,此后反家暴立法虽被列入规划,但时至今日还是犹抱琵琶半遮面。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作依据,再加上隐蔽性强、证据收集困难等特点,很多“冷暴力”案例难以被认定为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诉求也得不到法院认可。
深圳反家庭暴力条例虽然是地方性法规,但其以法律的形式对反家暴范围进行扩容,将语言暴力和经济暴力纳入其中,不仅是立法的进步,更是对民意的积极回应。因为,对家庭暴力的定义,反映了立法者对家庭暴力本质属性的认识,更直接决定了反家暴立法的适用范围。反家暴范围在法律上扩容,让深受“冷暴力”之苦的当事人诉诸法律维权成为可能。
实际上,深圳市的反家暴扩容不仅是以法律形式回应民意的积极措施,也是与国际接轨的常规做法。从世界范围来看,越来越多的国家已经将“冷暴力”定性为家庭暴力。美国律师协会全国家庭暴力委员会对家庭暴力的定义为:“当一方亲密伴侣使用身体暴力、胁迫、威胁、恐吓、隔绝孤立以及情感、性和‘经济封锁’试图保持对另一个亲密伴侣的权利控制时,即发生家庭暴力。”英国皇家警察督察给出的家庭暴力定义,是指在曾经或现在有亲密关系的伴侣之间发生的身体、性、情感或经济方面的伤害行为。由此不难看出,各国对家庭暴力的解读或许是多样的,但对其危害的认同却是一致的。
通过立法对反家暴进行扩容,是维护个体尊严和人格权利的重要一步。相关部门应当结合其他国家的经验,尽快制定全国性的反家暴法,并与行政保护、社会保护、自我保护结成系统网络,让更多家庭远离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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