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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贵峰 9月5日,记者从哈尔滨市官方获悉,哈尔滨已针对“9.2”逃脱案件展开调查,现已对延寿县公安局分管监所工作的副局长、看守所所长、当日值班副所长和民警,予以停止职务、接受调查,并将在作出调查结论后,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9月5日中新网) 从央视曝光的监控视频画面来看,延寿县看守所在这起越狱事件中所起到的“看守”作用,只能用“漏洞百出、形同虚设”来形容。而面对如此“看没有看住,守也没有守住”的“看守”事实,接下来,除了继续全力缉拿逃犯之外,显然必须同时严厉追究相关监管责任人的责任。因为这起越狱事件之所以能够发生并且发生得如此轻松,除了越狱逃犯自身的胆大妄为之外,更在于相关监管人员的失职渎职。
作为看守罪犯的羁押机关,自身同样必须接受法律的严格“看守”和监督,以便将看守所及其相关监管人员的权力“关进制度笼子里”,这原本是一个不言而喻的基本法治要求。但揆诸现实,囿于相关法律制度和机制体制的不完善,这样的基本法治要求实际上并没有得到充分的落实。比如,除了《看守所条例》之外,对于看守所的监督监管,我们事实上缺乏更为权威全面的法律制度安排;而《条例》中相关的监督监管规定也显得十分简略笼统,缺乏充分有效、可操作的细化制度设计,这导致检察机关虽然依法有权监管,但在现实中却往往很难对看守所实施真正有效的外部监督。此外,依据目前的管理体制,看守所并非中立的羁押机构,而是由公安机关管辖,囿于内部监管的固有弊端,公安机关同样也很难对看守所实施有效的内部监督。而这种背景下,看守所自身不能得到充分有效的“看守”和监督制衡,看守所及其看守者的权力,势必面临极大的“出笼”风险。
就此而言,要想有效“看守”看守所,就不能仅止于严厉追究相关看守监管人员的法律责任,还必须进一步从法律的源头,强化对看守所的全面监督、看管,通过全方位健全完善的监管法律制度和机制体制,为看守所权力编制起更严格严密的制度牢笼,从而确保其既不敢也不能以各种形式“出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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