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求代表“有奉献精神”回归听证本质

2014-09-24 10:17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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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韩金惠

  9月22日,《广州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修订稿)》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办法(修订稿)》删除了原来对听证代表“有义务奉献精神,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的要求。(9月23日《南方都市报》

  听证制度的基本精神是:无论行政决定的内容是否公正 ,首先在行政决定的程序上实现公正 ,充分听取利益相关人的意见。而这一精神能否实现,又取决于听证代表的水平。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听证代表的标准本就不该强调“奉献精神”,相反他们应该为其所代表的群体积极争取,甚至“斤斤计较”。

  一直以来,对于“有义务奉献精神,热心社会公益事业”这样的正面要求,我们并没有过多的思考。但细究起来,要求听证代表“有奉献精神”,到底是要牺牲谁的利益、奉献给谁。如果牺牲民众的利益奉献给政府部门,到头来政府部门的“满意”必定伴随着民意的“沦陷”,公众也就逐渐对听证制度失去了信心。所以,《广州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修订稿)》为听证制度改革开了个好头。

  另一方面,删除“有义务奉献精神,热心社会公益事业”这种粗糙空洞、可操作性不强的遴选标准,也提醒我们重视听证代表的专业性。毕竟,听证会的成败取决于听证代表的专业知识,而不是仅仅是投投票、举举手。对不同利益群体的代表就要采取不同的选择方式,在保证听证代表应有的广泛性和代表性的基础上,尽量优先考虑有一定专业水准和参政能力的人选。

  一项法规或制度要想得到最大程度的遵行,首先要确保其本身的正当性,而有效的听证无疑就是其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判断一个人是否有资格担任听证代表,不应看其是否“有义务奉献精神”,而要看其是否能反映最广泛的民意、为公众争取最大的实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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