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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贵峰 河北省政府常务会议日前审议通过的《报告》显示,该省对全省持行政执法证件人员共317742名进行了一次全面清理,取消81720名,占现有持证人员总数的35%。“对合同工、临时工、工勤人员等不符合条件和不在岗持证人员一律取消行政执法资格,收回已持有的行政执法证件”。(11月15日《燕赵都市报》) 一律取消“临时工”行政执法资格,无疑是一种非常合理必要的举措。一方面,它势必有利于促进行政执法行为的严格规范性,大大减少和避免因“临时工”而产生的各种执法乱象,比如,一些行政执法机关动辄将“临时工”推上执法一线,而一旦发生执法纠纷又将“临时工”作为推卸和逃避执法责任的“挡箭牌”“替罪羊”。另一方面,取消“临时工”行政执法资格实际上也是“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的应有之义和必要要求,正如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的,“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
但是也要意识到,站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高度、就有效落实保障“严格执法”来看,取消“临时工”执法资格,实际上又仅仅只是事情的第一步、一个开始,接下来需要进一步健全完善相关制度配套。
比如,健全完善行政执法体制的配套,通过推进综合执法、理顺执法管理体制,精简行政执法机构、提升行政执法效率。众所周知,长期以来,许多行政执法部门之所以在“正规军”之外还雇佣大量“临时工”,甚至“临时工”数量超过“正规军”,除了使用“临时工”可能带来的种种“便利”,另一个十分重要的客观现实背景正在于,囿于行政执法体制的不畅,我国行政执法领域普遍存在多头执法、执法机构和层次过多 、人浮于事、执法效率低下等问题。在这种背景下,除了取消“临时工”执法资格,显然还应进一步对庞杂的“临时工”队伍进行彻底的清理规范,并同时确保落实“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部署,如“按照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合理配置执法力量”,“推进综合执法,大幅减少市县两级政府执法队伍种类”。
再如,健全完善行政执法问责追责体制的配套。很明显,如果没有配套完善的行政执法问责追责体制,相关执法人员即便“执法不严”甚至“执法犯法”“徇私枉法”,也难以得到及时严格的责任追究,那么,即使是取消了“临时工”的行政执法资格,也并不足以确保“严格执法”。
此外,从立法源头来看,需要尽快健全行政执法领域的各种法律配套、补齐相关法律短板。如尽快制定基础性的《行政程序法》,对包括行政执法在内的各种行政行为所必须遵循的程序、原则,进行全面统一的规范;进一步制定《行政收费法》《行政征收法》等法律,推动包括“行政收费、行政征收”在内的各种行政执法行为的全面法定化、法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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