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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贵峰 广西北流籍犯罪嫌疑人钟某富以及广东籍犯罪嫌疑人董某庆、何某明3人因涉嫌盗窃尸体罪,近日被广西北流市公安局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据了解,钟某富多次盗窃尸体,并将尸体以每具3000元、1500元的价格卖给广东化州市那务镇的董某庆、高州市荷花镇的何某明;而董、何两人原为当地民政干部,买尸火化是为了完成“任务”。(11月2日《京华时报》) 身为民政干部,为了完成所谓的“火化任务”,竟然铤而走险地合伙干起“掘坟盗尸、买尸火化”的罪恶勾当,如此荒诞下作的犯罪行径,令人感到惊骇,理应得到法律的严惩。但是,对于这样一起以政府“火化任务”为背景的恶劣“盗尸买尸”案,如果仅止于追究惩戒两名当事官员,无疑又远远不够。
据董某庆交代,那务镇每个月都有火化任务,而当地盛行土葬,他只好通过购买尸体去完成“任务”。他给殡仪馆的手续里,有那务镇已经死亡居民的户籍卡,买来的尸体就顶替这些已死亡的当地居民火化;“还专门向镇政府领导汇报,领导居然同意了这个方案”。这意味着,除了两名直接参与买尸的当事官员,需要进一步追究问责的还有:同意并纵容“买尸火化”的当地镇政府及其领导、下达机械生硬“火化任务”的上级相关部门,以及违规实施火化的殡仪馆。
尽管上述“盗尸买尸”案确实非常荒诞,但又不得不承认,类似这样在“火化任务”压力下的地方民政官员铤而走险行为,在现实生活中,其实并不罕见。比如,为了完成“火化任务、指标”,此前全国不少地方都曾发生过各种“强制平坟”,乃至“强行掘尸火化”事件。从这个意义上说,对于上述“买尸火化”事件,仅仅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际上也并不是最终的关键,还必须进一步从源头上彻底反思并改变诸如“火化任务、指标”这样简单粗暴的行政管理方式。
基于“移风易俗、节约土地”等社会需要,推行以“土葬改火葬”的殡葬改革 ,从长远大方向和原则上来看,当然并没有什么问题。但是,以简单机械的“火化任务、指标”,生硬粗暴地强行推行“土葬改火葬”,无疑又十分不妥,不仅暴露了相关地方政府的“懒政”,更明显涉嫌违法行政、乱作为;不仅直接损害了逝者及其家属的应有伦理尊严和情感,更会无形中侵蚀整个社会基于“慎终追远”理念的公序良俗;不仅会为“掘坟盗尸”这样犯罪大开方便之门,甚至还可能为其他更严重犯罪留下隐患。
简单粗暴的“火化任务指标”会催生“买尸火化、掘坟盗尸”,一如“罚款指标”会催生“钓鱼、养鱼执法”,“破案指标”会催生“刑讯逼供、徇私枉法”,税收指标会催生“过头税”……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语境下,所有这些行政执法乱象,显然都必须站在法治高度予以全面彻底的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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