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费"多是糊涂账 看电影也交"份子钱"(图)

2014-11-25 06:59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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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17日,针对水电油价中含270亿元“附加费”的质疑,财政部相关负责人回应称:我国将清理规范民生资源“附加费”在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对于未列入财政部目录清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居民有权拒绝缴纳。据记者了解,近些年地方收取“附加费”情况普遍存在,部分地方收取水费时附加“ 南水北调基金”、电费附加“ 线路维护费”,甚至办网吧要缴纳30万元的“诚信守法及产业发展基金”,目前“附加费”清理存在很大空间。

  6省份曾收南水北调基金

  各地的水价“附加费”,一般包括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公用事业附加等三种。这三种“附加费”,全部都在财政部的目录清单中。这意味着,水价“附加费”跟电价“附加费”相同,同样是合理费用,居民也不能拒绝缴纳。

  水价“附加费”中还有一个区域性“附加费”——“南水北调基金”。

  国办2004年发文“授权”北京、天津、河北、江苏、山东、河南等6省市,筹集“南水北调基金”。各省市采取的资金筹集方式都是从水费中“代收”。因此,这6省市的居民水费多了一项“附加费”,南水北调基金“附加”。今年9月,财政部发布通知,除河北外的其他5省市,完成上缴任务,取消收取南水北调工程基金。

  各地在水费中代收的南水北调基金“附加”是否已经按照要求取消?如果已经取消,水价为何没有变化?原来的南水北调基金“附加”,现在流向了哪里?

  看场电影都缴“附加费”

  据记者初步统计,目前全国性广泛收取的各类民生资源“附加费”,不下20种,渗透到了衣食住行各个领域。其中多数“附加费”都是由政府性基金“派生”出的,绑定在民生收费项目中代收。如电价的5大“ 附加费”,以及备受诟病的“ 民航发展基金”。

  “民航发展基金”系销售机票时,按照国内航班每人次50元、国际航班每人次90元的标准代收。其“前身”是机场建设费,1992年开征后备受质疑,2012年,机场建设费和原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合并而成“ 民航发展基金”,自此,机场建设费完成了从行政性收费到政府性基金的“转型”。

  还有不少“ 附加费”少有人注意。如“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其收费标准为电影票房收入的5%。例如观众购买了一张50元的电影票,那么其中的2.5元就流入到“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水价油价“捆绑”多

  不仅是政府性基金,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也是民生资源“ 附加费”的来源之一。

  如捆绑在水价中的“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各地的“ 垃圾处理费”,如河北、重庆和深圳、银川等地,也分别绑定在水价、燃气价中。此外,油价也“派生”出了跟机票绑定的“航空燃油附加费”、“出租车燃油附加费”、“道路客运燃油附加费”。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不少城市启用燃气出租车。但“ 油改气”后,南昌、南京、厦门 、沈阳、哈尔滨、秦皇岛等10余地区仍收“出租车燃油附加费”。重庆、西安则将“出租车燃油附加费”,改名为“出租车燃气附加费。”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经济法研究所副所长施正文认为,民生资源“附加费”远不止上述20余种,“国家层面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还有据可查,从中能发现‘附加费’。难以厘清的是地方政府性基金和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衍生出的‘附加费’。不少地方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都是越权设立、为了收费而设立的,这些地方政府性基金和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藏了多少‘附加费’?这是一笔糊涂账 ”。

  去年2月,郑州市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就发布文件,要求新设网吧额外缴纳“诚信守法及产业发展基金”30万元。此举被指擅自设立收费项目。

  内蒙古鄂尔多斯电业局连续两年向用户收取“线路维护费”,未提供收费依据。

  审计署广州办章争鸣发表文章也谈到了地方政府性基金乱象 ,“相关资料显示,目前全国各种政府性基金有近500项,其中除了34项多是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以外,其余基金项目均为各地区或部门越权或违规设立”。

  本版文图据《新京报》

  全国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

  (财政部发布)

  ●铁路建设基金

  ●港口建设费

  ●民航发展基金

  ●高等级公路车辆通行附加费(海南)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水利建设基金

  ●城市公用事业附加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农网还贷资金

  ●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

  ●文化事业建设费

  ●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旅游发展基金

  ●水库移民扶持基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森林植被恢复费

  ■关注

  “附加费”仅3项有行政法规依据

  各界对民生资源“附加费”的质疑由来已久。特别是电价中附加的“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每年两会都有代表、委员呼吁取消。上述20多种民生资源“附加费”中,有法律依据的只有“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依《教育法》收取。水价中的“污水处理费”依《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条例》。其余多数“附加费”收费依据是“红头文件”。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李敏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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