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网12月31日消息 今天,记者从青岛市环保局了解到,为促进国Ⅱ排放标准
黄标车辆提前淘汰,青岛市环境保护局、青岛市
财政局、青岛市商务局联合发布关于印发国Ⅱ排放标准黄标车提前淘汰资金补助意见的通知,2014年11月1日—2015年10月31日期间提前淘汰的国Ⅱ排放标准黄标车,按照车型及使用年限,实施不同的补助标准,最高可领取1.8万元。
国Ⅱ排放标准黄标车提前淘汰补助标准
根据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柴油汽车实施国三排放标准意见的复函》和《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三阶段限值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在国Ⅲ排放标准(绿标)实施初期,部分库存的国Ⅱ排放标准黄标车辆被准予延期销售。登记注册日期为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的微型和轻型柴油货车、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的重中型柴油货车和大中型柴油客车,存在国Ⅱ排放标准黄标车辆与国Ⅲ排放标准绿标车辆并存的现象。为促进这部分国Ⅱ排放标准黄标车辆提前淘汰,将依照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国Ⅱ排放标准黄标车提前淘汰资金补助意见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根据车型实施相应资金补助。
2014年11月1日—2015年10月31日期间,符合条件的黄标车车主申领提前淘汰补助,应携带《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和复印件,到市环境监察支队机动车业务窗口开具《机动车环保排放标准审核证明》。车辆经确认为国Ⅱ排放标准黄标车后,由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及网点将车辆信息录入黄标车提前淘汰补助资金申领信息管理系统。商务部门负责监督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及网点的工作落实。
该部分黄标车车主到各区审批大厅申领国Ⅱ黄标车提前淘汰补助时,除提供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供《机动车环保排放标准审核证明》,由环保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审核,确认车辆是国Ⅱ黄标车后,进入下一审核流程。财政部门负责确认补助资金的发放标准,按照同类车型补助标准的最高限额进行补助。
通讯员 孙俊杰 王延进 文
徐圆 附:对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黄标车提前淘汰的,给予相应的补助: (一)属于国Ⅱ排放标准的柴油车(不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和摩托车);
(二)本意见实施前,在本市的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含青岛高新区)及原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称各有关区)登记上牌;
(三)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为个人、个体工商户、企业和其他非财政供养的社会组织;
(四)车辆报废日期,须在国家强制报废日期之前,且非因自然报废或交通事故等导致直接报废。
各有关区财政供养单位及本意见实施后变更至各有关区的国Ⅱ排放标准黄标车淘汰不予补助。
[编辑: 董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