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4日,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撤销邵某、王某对女儿小丽的监护权,指定徐州市铜山区民政局为小丽的监护人。据悉,这是全国首例由民政部门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案件,实在来之不易。
对中国这样一个古老的亲权国家而言,家庭才是社会的基本细胞,维系家庭稳定几乎等于维系了社会的稳定。所谓“清官不理家务事”,其背后的说辞无非是“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具有特定的亲属关系”,强行介入将可能动摇社会内在结构的根基。但现代法治却是建立在个人本位基础之上的,哪怕是在同一家庭,成员之间也各自拥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义务。这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时代,个体的合法权益哪怕是遭到家庭成员的伤害,
司法也有义务提供救济。
而在“家庭亲权”之上,也有了“国家亲权”这个已为世界各国所公认的儿童保护基本准则。儿童的最高监护人并不是父母,而是国家。对那些虐待和遗弃孩子的家长,国家有权从“儿童权益保护优先”的大原则出发,对监护人进行处罚直至剥夺其监护权。
当然,基于“国家亲权”的政府监护并不是纵容监护人逃避监护义务,被撤销监护权的家长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司法不愿介入
剥夺监护权案件的另一个原因,就在于“执行难”。在虐童问题 、家暴问题上,司法只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作用的发挥,也有赖于公安、民政、教育等行政部门以及社会的全力配合。
2月6日《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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