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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金惠 四川邛崃两名男子与组织卖淫者介绍来的13岁幼女发生了性关系。一年前,邛崃检察院对这起嫖宿幼女案,在全国首次以强奸罪提起公诉,引发全国关注。经过一年的审理,邛崃法院近日作出判决,在国内首次对两名嫖宿幼女的嫖客以强奸罪判刑,并从重处理,分别判两人有期徒刑5年。 关于嫖宿幼女罪的话题已经发酵了许久,要求废除的声音更是此起彼伏。全国首例嫖宿幼女以强奸罪判刑案件的出现,让公众看到了废除嫖宿幼女罪不仅是社会共识,还具有法律上的可行性和适用性。就在这起案件判决的同时,“女童保护全国两会代表委员座谈会”在京召开,与会代表、委员均提到了一个历年全国两会都曾被提及的“老问题”:废除嫖宿幼女罪。
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到普通老百姓,为何如此执著于废除嫖宿幼女罪这一“老问题”?首先就是它在法理上存在悖论。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行为人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而嫖宿幼女罪作为独立的罪名又与强奸罪区别开来,显然违背了“不论幼女是否自愿”的前提。其次,从量刑上来看,按照强奸罪定罪量刑,最高刑可至死刑;而嫖宿幼女罪的法定刑为5年至15年的有期徒刑。再者,公众在情感上对此也是不能接受的。设置“嫖宿幼女罪”罪名等于间接认可了幼女的“妓女”“卖淫女”身份,这样的标签对于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和身心发育毫无益处,甚至会对社会风气造成一种误导。
有媒体曾经做过一项在线调查,结果显示92.17%的被调查者支持废除嫖宿幼女罪拥有。而实际上,近年来实践中适用嫖宿幼女罪的案例越来越少,尤其自去年以来,各地对于涉及到奸淫幼女的案件已经基本不再适用嫖宿幼女罪。在这种情况下,废除嫖宿幼女罪就不能仅仅停留在公众的讨论层面,而应该尽快纳入法律议程。
值得期待的是,这一次,在两会前夕再度呼吁废除嫖宿幼女罪的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朱征夫表示,对这一罪名的废除充满信心:“全国人大已给予了积极的答复,他们也支持废除嫖宿幼女罪,但法律的修订有一个周期。”我们盼望着相关法律程序尽快启动,从幼女身心发育不成熟的局限和保障幼女权益的角度出发,让嫖宿幼女罪退出历史舞台。
“女童保护全国两会代表委员座谈会”发布的数据显示,2014年被媒体曝光的性侵儿童案件平均每天1.38起。这提醒我们,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构建安全的环境,还有很多的社会问题需要同步解决,还要完善更多配套的相关政策法规,而废除嫖宿幼女罪无疑是其中的重要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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