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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海英 3月6日,全国人大代表郑坚江建议,逐步减少死刑适用的同时,建议在《刑法》中增设不得减刑的“终身监禁”来震慑犯罪,让贪污受贿的人不敢贪。(3月6日中国新闻网) 近年来,人们对腐败分子深恶痛绝,“乱世用重典”的呼声不绝于耳;另一方面,随着社会文明水平的提高,要求废除死刑的声音也逐步高涨—— 这似乎是一对矛盾。如何做到既保持足够的威慑力,又兼顾法律的人性化?郑坚江代表增设不得减刑的“终身监禁”的建议就是一个好主意。
这个建议的最大亮点,不在于“终身监禁”,而在于“不得减刑”。我们现在的“无期徒刑”,其实和“终身监禁”无异。但正像郑坚江代表说的那样,就算判了死缓,“当死缓二年内若无新的犯罪则转为无期。无期二年以后转为二十年。只要没有新的犯罪,减刑之后,十几年就出来了,几乎没有人在监狱蹲一辈子。”以前常有一些贪官被绳之以法,只要不是被判为死刑,过不了几年就通过各种方式获得事实上的自由。群众最看不惯的,不是贪官没有被判死刑,而是惩罚的鞭子高高举起,最终却轻轻落下。
当然,相对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还应该加上数罪并罚刑期累加。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单项罪名的有期徒刑最长为十五年,数罪并罚最长也不超过二十五年。这就造成一些犯罪分子罪名罗列了一大堆,最终获刑却并不高的情况。尤其对于一些“中贪”“小贪”来讲,刑期“封顶”的做法相当于“纵容”了他们部分的罪过。
贪官的余生最多不过几十年,一下子累计几十甚至上百年的刑期,这看似荒唐,实则有一定的道理。一个是犯的罪越多,受的惩罚就应该越重,这很公平,另一个是能够杜绝从网上买两个小发明就能出狱的荒唐事。套用一句话说,对犯罪分子仁慈就是对好人残忍。对犯罪分子最大的惩罚,是让他们失去人身自由,付出应有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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