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网3月12日消息 今天青岛市中院、青岛保监局、青岛市
保险行业协会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
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工作进展情况及典型案例。
2013年6月27日,
青岛中院与青岛保监局依托青岛市保险行业协会的保险合同纠纷调解中心成立“青岛市保险纠纷调解中心”,开展保险纠纷诉调对接工作。当事人可随时向保险中心申请调解,中途不愿调解可随时终止,采取其他方式维权。接到调解申请后,调解中心对有的问题当场即可解答处理,进入调解程序的一般在20日内即可完成调解。调解中心不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
“青岛市保险纠纷调解中心”成立以来,截止到2014年年底,共收到当事人调解申请726件,受理575件,达成调解协议或和解357件,调解成功率62%,调解后自动履行率100%。
目前,调解中心已在市南、市北、李沧、莱西4个基层法院设立“基层工作站”,2015年,调解中心将在青岛其余基层法院全部设立基层工作站,实现对青岛两级法院的全覆盖。
“青岛市保险纠纷调解中心”每周三在青岛中院和市南区法院坐班调解案件。“青岛市保险纠纷调解中心”联系方式:人寿保险(0532)80926906,财产保险(0532)80926907。
目前,调解中心已在市南、市北、李沧、莱西4个基层法院设立“基层工作站”,2015年,调解中心将在青岛其余基层法院全部设立基层工作站,实现对青岛两级法院的全覆盖。
青岛保险协会秘书长曲海滨介绍,3·15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因为购买保险产品而产生纠纷的市民除了可以通过诉调对接的方式来维权外,还可直接到协会保险纠纷调解中心申请调解解决纠纷。在纠纷解决后,法院均提供法律文书,为消费者提供法律保障,解决消费者后顾之忧。
“青岛市保险纠纷调解中心”每周三在青岛中院和市南区法院坐班调解案件。“青岛市保险纠纷调解中心”联系方式:人寿保险(0532)80926906,财产保险(0532)80926907。
通讯员 宿敏 吕佼 文
宫昌乐 典 型 案 例
案例一、某纺织公司与某财产保险公司企业财产综合险案
案情:2011年10月18日,某纺织公司在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企业财产综合险,其中固定资产的保险金额246万余元,存货的保险金额为258万元。共缴纳保险费5.8万元。保险期间内该纺织公司仓库发生火灾,厂房和库存棉花受损,数额巨大。纺织公司向保险公司报案后,保险公司派员到达现场,并委托保险公估公司进行查勘定损。查勘过程中,纺织公司认为保险公估公司的清点损失方法会导致估损过少,但还是对该清点方法予以书面同意。其后,保险公估公司出具了中期公估报告,认定损失价值为105万元,而纺织公司主张损失至少为200万元。因纺织公司与保险公司对保险理赔数额相差过大,事故发生近二年时间,被保险人纺织公司仍未得到保险赔偿金。
处理:因较长时间未能与保险公司就事故理赔达成一致,纺织公司向青岛市保险行业协会投诉,并准备诉至法院。保险合同纠纷调解中心接受青岛市保险行业协会的委托后,做了大量工作,最终纺织公司与保险公司达成协议:保险公司给付纺织公司141万元保险赔偿金。随后,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制作民事调解书确认了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点评:关于保险事故损失价值的评估问题是财产保险纠纷最集中的争议焦点。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处于利益关系的两端,难免对损失价值的认定存在分歧。因此,财产保险中,尤其是标的额较大的企业财产险中,往往由专业的保险评估公司对事故损失金额进行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可以委托保险公估机构等依法设立的独立评估机构或者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接受委托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评估和鉴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保险评估公司作为认定保险事故损失的专业中介机构,其作出的评估报告本应具有相当公信力,但在实践中,由于保险评估公司多为保险公司所委托,被保险人对保险公估报告存在异议的情况屡见不鲜。本案中,被保险人在得知清点损失的方法时,虽然提出异议,但未坚持,而是予以书面同意,为日后理赔不畅埋下隐患。对保险公估公司而言,被保险人对清点损失方法提出异议,应与保险人、被保险人协商讨论,寻找各方都能接受的确定损失的公平合理的清点方法,以利于保险公估程序的顺利进行和保险事故的尽快处理。否则,让被保险人违心地签字同意,只能导致被保险人对公估报告有异议,有损于公估报告的公信力。总之,保险关系当事人以及保险公估公司都应高度重视损失评估程序的客观公正性,为保险纠纷的妥善处理打下良好的基础。此外,对比诉中调解,诉前调解提前介入纠纷,更有利化解矛盾,节约当事人诉累,对保险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更为有利,值得大力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