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
城阳区市场监管局消费者权益保护科等部门累计接听消费者咨询电话1200余个,受理各类投诉举报案件1779件,为消费者挽回
经济损失253.84万元,办理民生转办件821个,处结率100%,消保科自办消费纠纷调解256起,处结率100%。
写真照片丢失,摄影店担责
2013年初,消费者王女士在城阳区某儿童摄影店,为其女儿订购了儿童套系写真,约定在一年多时间内分三次进行拍摄。但在2014年11月王女士去该摄影店挑选照片时发现,之前有一次拍摄的照片不见了,原因是照片早已经拍完,王女士一直没有取走。王女士认为摄影店保存不当而丢失,双方对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遂投诉至城阳区工商局。
经城阳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核实,消费者所述情况基本属实,《消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本案中,儿童写真不同于成人写真,补拍、重做并不能弥补照片丢失造成的损害,应当给予适当的经济赔偿。经调解,最后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给予王女士500元作为丢失照片的赔偿。
卖水货手机被罚万余元
2014年4月城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进行例行检查中发现,某手机店销售水货手机。执法人员在其销售手机的柜台中发现7台手机没有标识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识,其中三星手机4部、苹果手机3部。经落实,这7部手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代号为SJ/T11364—2006的电子行业标准《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识要求》中的有关要求。
城阳区市场监管局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经营者违反了“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根据有关规定,这家商店最终被罚10773元。
液化气站存隐患被罚
2014年7月城阳区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某液化气站涉嫌销售不合格液化气。城阳区工商局委托菏泽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当事人销售的液化气进行抽检,经检验当事人销售的该批次液化气“铜片腐蚀”项目不合格。截至2014年7月底,该液化气站库存的2.8吨液化气已销售完毕,货值金额为21000元。
执法人员介绍,液化气“铜片腐蚀”项目不合格会腐蚀液化气瓶和液化气储罐,在运输和使用的过程中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该液化气站销售不合格液化气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行为。根据有关规定,当事人被处罚31500元。
珠宝店无照经营被罚6万元
2014年7月城阳区市场监管局接网络舆情匿名举报称,某珠宝店进行不正当有奖销售。接报后,执法人员赶到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办理营业执照。当事人于2014年6月底开始,为吸引消费者,开展了抽奖式有奖销售活动。执法人员在经营现场发现了此次抽奖式有奖销售活动明细,该明细载明活动内容为“凡在本商场内购物满38元以上的顾客均可免费到柜台领取礼品及抽奖一次参加抽奖打折促销活动折扣如下:一等奖2.5折优惠,本活动中奖概率20%。”按照标价的8.5折的优惠进行销售,当事人开展此次抽奖式有奖销售活动的最高奖的金额是31732.2元,超过法律规定数额。
城阳区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未办理营业执照经营玉器的行为,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的有关规定,属无照经营行为;当事人的行为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损害了同业竞争者的利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的规定,已构成不正当有奖销售的违法行为。最终,城阳区市场监管局责令该珠宝店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6万元。
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250多万元
2014年,城阳区市场监管局消费者权益保护科等部门累计接听消费者咨询电话1200余个,受理各类投诉举报案件1779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253.84万元,办理民生转办件821个,处结率100%,消保科自办消费纠纷调解256起,处结率100%。去年城阳区市场监管局针对全区汽车消费类投诉不断上升的情况,城阳区工商局集中对全区15家汽车4S店经销商开展行政约谈,组织全区10家消费维权直通车企业以及6家大中型商场超市、3家大型建材批发市场负责人进行行政约谈。
文/图记者 赵伟华 通讯员 史萍萍 王南 王红璐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张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