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冯海宁
民政部部长李立国近日在接受专访时表示,针对“诺而不捐”“多说少捐”现象屡屡发生,民政部在参与慈善立法的过程中,向立法机关建议,在法律中增加关于兑现捐赠承诺的条款,通过法治的方式来消除这一不良现象。(3月14日《新京报》) 酝酿多年的慈善立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年的主要任务之一。笔者认为,“兑现捐赠承诺”入法,至少有三个方面的内容需要在法律中表述清楚:其一,明确募捐人及时公开相关信息的责任和义务。对捐赠人的捐赠承诺(包括捐赠时间、金额等)以及“诺而不捐”“多说少捐”等问题必须及时公开,这既对捐赠人有一定震慑作用,也方便公众监督。其二,考虑到我国公益慈善事业起步较晚,亟待扶持,可允许一些有特殊情形的“诺而不捐”企业延后一段时间兑现承诺,但对“诺而不捐”的特殊情形应界定清楚。其三,对“诺而不捐”问题,除曝光之外,还要追究捐赠人的法律责任,把相关企业或个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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