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新京
日前,广东省人社厅起草的《关于修改〈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决定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意见,该条例拟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其中按月支付工资的约定时间不得迟于第二个月10号。”此外,广东或将探索建立欠薪保障基金,按照社会共济原则筹集资金,向用人单位按照一定比例或者数额收取。
通过地方立法对企业发薪日进行规范,意在维护劳动者权益。然而,这样的立法似乎已过界,因为此时,政府部门是在对企业的微观管理运营进行干预。
企业的情况千差万别,经营上存在各种不确定性,比如有的企业回款快,有的回款慢,有的企业经营会有周期性,经营情况是时好时坏。这样的情况下,政府要求企业雷打不动在第二月10日前必须发出工资,未免太强人所难了吧。恐怕这样的立法通过了,也执行不了,到时遍地都是违法反而令法律尴尬。
至于欠薪保障基金,更是一个馊主意,它显然把所有企业都当成潜在的欠薪“嫌疑犯”,这对于那些不拖欠员工工资的企业很不公平。通过缴纳保证基金,由其他企业为某家欠薪企业的员工发薪水,实在够荒唐的。
所谓的欠薪保障基金,对于企业而言不过是一种乱收费。现在企业缴纳的各种行政收费、基金名目繁多,企业的负担已经够重了,政府部门如果还随意加码收费,这让企业如何承受得了?
企业拖欠员工薪水,政府当然该管,但这样的“管”,必须恪守权力的边界,企业工资只要按月发,不无故拖欠,政府部门就没必要干涉。一家企业欠薪,全体企业买单,这实际上是一种株连式处罚,有违法治基本原则。如此地方立法,还是罢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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