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赵亚麟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人林育东的木头“生意”黄了。他原本估计,自己雇人从东江惠城芦洲段江底捞出的44根阴沉木估价应在50万元以上。6月28日,正与买家谈判的他被村民举报盗窃国家财产,此后阴沉木被警方暂扣。经初步鉴定,这批阴沉木属乌木。警方介绍,依据民法通则,江底乌木属无主埋藏物,应属国家所有,但打捞者行为不属违法犯罪,因此不予立案处理。(《南方都市报》7月2日报道) 《宪法》第九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物权法》第四十六条,“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很明显,乌木作为一种自然资源,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以及水流中的物产,其所有权属于国家,即全民所有,是没有任何争议的,广东惠州警方将乌木依法暂扣的执法行为也是没有瑕疵的。
既然乌木的所有权没有争议,可为什么每次类似“上交国家”的新闻一曝光,就会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和争议呢?也许问题出在乌木“上交国家”之后。
首先,乌木需要上交国家,但是具体哪些部门能够代表国家呢?是当地的林业部门?文保部门?国土资源部门?还是直接交给当地政府?
其次,乌木被上述部门收缴之后,又将会被怎样处理?是变卖?展览?做科研?还是其他用途?有没有部门对其监管,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而乌木被通过拍卖变成款项之后,这些款项又会流向哪里?这其中是否有明确的公开机制?假如有人监守自盗,以国家的名义,收缴乌木之后,却变相地充实部门的小金库,甚至落入个人私囊——这样的事例我们可不想见到。
最后,虽然乌木属于国家所有,但是个人在将乌木打捞出水的过程中,也付出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成本,相关部门既然要收缴,也应该补偿打捞人所付出的成本,而对于打捞人的奖励,也不应该仅仅处于“象征性”的层面。毕竟,强调国家和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也应该同时尽力保障和满足个人的正当利益,倘若以“国家利益”的名义,轻易否定和忽视个人的正当利益,这样的做法是极为有害的。比如陕西丹凤的村民在捡到战国青铜剑后,拒绝了别人几十万元的高价求购,将青铜剑上交当地文保部门后,却仅仅得到了500元的奖励。这并不恰当的奖励金额,不仅打击了上缴文物村民的积极性,让其在当地成为周围人的“笑柄”,同时也在整个社会层面上带来极坏的影响。原本,文物部门可以借此机会提高奖金,向社会传递一个信号:上交文物不但可以得到荣誉,更可以获得物质上的奖励,起到千金市骨的效果。如此一来,大家上交文物的积极性必然大幅提高,对于国家保护文物、制止文物黑市和走私都将起到难以估量的作用。然而大好良机,却因为“500元”这个刺眼的字眼儿而被轻易错过,甚至将局势推向反面——很多网友在看到新闻之后,甚至表示以后捡到文物宁愿丢掉,也不“自取其辱”。同理,若是没有合理、科学的奖励补偿机制,以后再有人发现乌木之类极具价值的资源,即便不私挖偷卖,大概也不会去付出成本将其打捞出来上交国家了。
显然,若不能解决这些乌木上交国家之后的问题,再发生类似的事件,大概仍然会引起舆论和公众的广泛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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