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戴先任
2014年8月7日晚11时,河南省驻马店市新蔡县弥陀寺乡杨庄22岁男子杨杰因涉嫌盗窃罪被新蔡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抓捕,在随后接受讯问的过程中,杨杰自称遭到严苛的刑讯逼供,被逼供过程中杨杰咬舌反抗造成六级伤残。随后介入调查的的检察机关认为:“警方刑讯逼供行为事实清楚,涉嫌刑讯逼供的刑警共四人,目前已有两人被逮捕。”(7月4日《法制晚报》) 从杨杰咬舌反抗的极端行为来看,应该是受到了严酷的刑讯逼供,他可能是想通过咬舌来自尽,来摆脱审讯人员的可怕折磨,也可能是想通过咬舌自残,让自己失去说话的能力,让审讯人员得不到按照他们意旨来说的口供,也可能是想通过咬舌,来让外界知道自己的遭遇,来表达不满与反抗意愿。
要不是杨杰同监舍舍友出来后说出真相,要不是杨杰家人坚持为儿子喊冤,这件事很可能不会真相大白。也就是说,虽然检察机关最终认定了警方刑讯逼供,也算是司法系统的内部监督机制起了作用,但这件事得以真相大白有着偶然性,是在受害人家属坚持喊冤下的结果。
咬舌反抗刑讯逼供,这样的自救与反抗方式太过极端,虽是被逼无奈,但不能寄望所有有相似遭遇的人效法。“我有权保持沉默”,不应该是通过自残丧失说话能力来达到,应该有健全的制度来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各项合法权利,包括“沉默权”,保障犯罪嫌疑人不受到刑讯逼供。
这就需要完善侦查讯问制度,加强对侦查讯问的有效监督,比如侦查人员对被羁押人的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要全面推行侦查讯问过程录音录像等制度,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必须排除非法证据等等。一句话,嫌犯合法权利不应该通过咬舌来争取,司法机关的权力应该关进制度笼子里规范运行,而伸出笼外的“利爪”应该像壁虎断尾一样痛快切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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