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木面前不应忘记“法无授权不可为”

2015-07-07 09:03   来源: 青岛晚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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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光明

  6月28日,广东惠州市民林先生,从东江捞出了44根疑似乌木的木头,警方根据报警线索暂扣了林先生捞出来的这批木头。经过前期调查,这批古木初步确定是 “乌木”,惠城区文广新局局长告诉记者,如果这批木头需要上交给国家,文物管理部门将补贴林先生等人的打捞费用。此外,为了表彰林先生上交国家文物的举动,当地政府还将对林先生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一般给予个人奖励5000元,颁发荣誉证书。

  乌木,学名叫“阴沉木”,经过上千年的碳化而形成,有“东方神木”、“植物木乃伊”之称。因其外表呈黑色,所以又叫“乌木”,是制作工艺品、家具的珍贵木材,市场价值连城。但是乌木,既不属于“矿产资源”,更不是埋藏文物,因此,无论《矿产资源法》还是《文物保护法》对他均不适用,从本质上来说,它只是普通树木被大自然“锻造”出的派生品,即天然“孳息品”,与自然界普通动植物没有太大区别,只不过是市场价值奇高,即便警方根据我国民法通则79条规定予以暂扣,引用法规依据也过于牵强,专业法律人士指出,有关乌木的权属和定性,现有法规资料并没有明确界定。也就是说,国家尚没有明确法规规定群众发现并挖掘出的乌木就一定归属国家,也正应为如此,每一次乌木被挖掘后,政府的介入,都会引发公众舆论的质疑。在我们历史文化传统中,“天降横财”往往是可遇不可求的幸运,发现乌木完全就是大自然对于发现人的一种意外“恩赐”,历经千百年没有被“国家”和个人发现并挖掘,而且不属于“国家”明确规定不允许个人拥有的“孳息品”,它“理所当然”应归属第一位发现并挖出者。

  其实,强调乌木“归属国家”,目的其实就是据为地方政府拥有并处置,对发现者付出“微量”的“奖励”,本身就是为政府的强行占有做辩解,让乌木归属个人所有,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禁止其随意处置,“国家”需要对乌木进行处置可以从发现者手里“购买”归属权,双方依法签署“契约”,这样,乌木在个人手里虽然有了明确的价值,却只能由“国家”来决定是否能“变现”,这样,既保证了发现者的个人利益,又能保证珍贵的乌木永远“归属”国家。即使如此,这仍然是一个比较折中且有利于地方政府的办法,如果按照国家总理对地方政府“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要求,地方政府非但不应“暂扣”甚至据为己有,更应当承认公民对乌木的所有权,即“法无禁止即可为”。

  

半岛网辣蛤蜊评论(http://news.bandao.cn/lagala/)原创作品,转载请注明来源。 [编辑: 林永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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