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安全事故频发 法律何以沉默

2015-07-26 10:32   来源: 青岛晚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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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陈丽

  6月27日,广西南宁市一男童被发现死亡在一辆贴着“报废”字样的轿车内;7月13日,一名山东3岁女童被园长遗忘车内9小时窒息身亡;7月20日下午3时许,北京通州区西集镇于辛庄附近,三名小学六年级学生在潮白河游泳时溺水身亡……这个暑假,一个个鲜活的幼小生命一次次地敲响了儿童安全的警钟。

  曾经有外媒报道,美国亚特兰大的加斯汀·哈里斯把儿子库珀遗忘在后座长达7个小时而死亡。哈里斯被指控谋杀罪和二级虐童罪,并将不允许参加他儿子的葬礼。警方说,库珀的死亡并不是“简单的疏忽”,证据可能会让他们发现一个更严重的犯罪行为。

  这些防不胜防的意外伤害事故我们都不想再看到。作为成年人的监护人,尽到自己的责任了吗?这样的疏忽能够被原谅吗?笔者采访了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王发旭律师,王发旭律师讲到,因父母疏忽而导致婴幼儿死亡的事件,司法机关应依据《刑法》233条规定,追究父母(或者保姆等监护责任人)过失致人死亡的刑事法律责任,重者3-7年 ,轻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然而,在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下,以及“亲亲得相首匿”的法律思想,子女往往被视为父母的私有财产,父母也轻视婴幼儿的独立人身权,因此,父母的过失会被司法机关宽容,民众也能宽容父母,甚至故意致婴幼儿死亡的父母也能得到民众的宽容,得到司法机关的轻处。为此,王发旭律师提到,应当进一步完善《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对于没有自救能力的婴幼儿不得独立留在车里或者家里,否则即使没有造成任何后果也要行政拘留,要让全民重视和保障婴幼儿的人权,树立人人生而平等的观念。

  “父母之爱子,则为之计深远”。这份浓浓的爱和亲情,从点滴做起,从点滴构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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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林永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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