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用重典治理食品安全乱象 主犯均被判实刑

2015-08-13 07:32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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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近日,市食药监管局频频开展食品抽检活动,对检查出的问题立案查处,并进行曝光。本市法院系统也加大了处罚力度,从2013年4月至今,两级法院共审结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113件,对200名被告人判处了刑罚。在判决中,法院从严惩处,慎用缓刑,主犯一律判处实刑。随着新《食品安全法》即将实施,用 “重典”治理食品安全之“乱”,真正确保市民“舌尖上”的安全。

  食药部门频抽检食品

  7月29日,全市食药部门发布了市民最关注的婴幼儿奶粉、火锅调料、早餐食品、生鲜水产品、熟制肉食品、烧烤食品、熟制面食品、生鲜肉、蔬菜、儿童食品十大食品的抽检结果,每种食品开展了100批次的抽检,抽检的范围涉及商场超市、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便利店小超市、餐饮饭店、早夜市、路边摊点、居民小区等市民消费场所。

  十大食品整体合格率总体为95.9%。其中,婴幼儿奶粉和儿童食品两种的合格率为100%,火锅调料、生鲜肉、蔬菜、熟制面食品、熟制肉制品、生鲜水产品合格率在95%以上,早餐食品合格率最低,只有80%。“通过这种有针对性的监督性抽检,我们发现了目前食品安全存在的4个方面的问题,分别是重金属超标、农兽药残留超标问题、烧烤食品中苯并芘超标、熟肉食品中检出亚硝酸盐。”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说。

  进入8月份以来,市食药监管局又接连在全市范围开展食品抽检。其中,生熟肉制品的合格率最高,达到99%;早餐食品抽检合格率为80%,存在铝超标、过氧化苯甲酰检出等问题;生鲜水产品合格率95%,扇贝淡水鱼拖后腿;蔬菜合格率96%,不合格原因为杀菌剂或杀虫剂超标。对检查出的问题,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已立案查处,不合格产品进行了曝光。

  200人涉嫌食安犯罪获刑

  2013年1月至2014年3月,全市两级法院共审结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30件,对69名被告人判处了刑罚。2014年4月至2015年7月,两级法院共审结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83件,对131名被告人判处了刑罚。相关案件的数量增加比较明显。

  在审结的83件案件中,以在豆芽生产中加入对人体有毒有害的“无根豆芽素”最多,共31件;其次,用国家明文禁止使用的工业松香对猪头、猪蹄做褪毛处理,之后加工成有毒有害食品出售的案件共有28件。其他案件类型有用工业卤片加工豆腐、用火碱和双氧水泡制牛肚、在干海产品中添加敌敌畏等。

  从分布地域来看,此类案件多发生在农村或者城乡接合部。另一个特点是,家庭成员共同犯罪比例上升。判处的131名被告人中,有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5人,公司企业的销售人员3人,其他均为个体经营户和农户。其中,属于夫妻、父(母)子、兄弟姐妹等家庭成员共同犯罪的案件有40件,占全部案件数的48.2%。

  食安犯罪主犯均判实刑

  综合分析已经审结的83件案件,131名被告人刑期基在有期徒刑1至3年之间。“刑期比较短,主要是因为本市此类案件中,大案要案少,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案件不多。”市中院刑二庭副庭长马新介绍,另外,小商小贩们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很难获取证据,只能以查获时发现的食品数量作为证据。

  “在对待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上,本市两级法院坚决依法从严惩处,并严格适用缓刑。”马法官说,对于那些犯罪数额较大的、社会影响恶劣的、以及有过食品安全犯罪前科的犯罪分子坚决从严处罚。对于共同犯罪的主犯一般不适用缓刑,对于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犯罪分子,都同时依法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另外,从经济上剥夺被告人再犯罪能力,对被告人均判处生产、销售金额的二倍以上罚金,并督促其判前预交。以上83件案件,共判决罚金330万元,实际收缴226万元,占68.4%。

  “在审判过程中,严把案件事实、证据、定罪和量刑关,正确把握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法律界限。”马法官表示,量刑时充分考虑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理由以及主动交代犯罪事实、积极退赃等情节,依法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确保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史上最严《食品安全法》10月实施

  今年10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将正式实施。这是食品安全法颁布6年以来的首次大修,对原有70%的条文进行了实质性修改,共10章154条,比现行食品安全法多出50条;法律责任从15条增加到28条,被人们冠以“史上最严”《食品安全法》。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对新的《食品安全法》进行了解读,认为此法是“重典治乱”,其中有五大修订来确保这一措施的实施:

  新法强化了食品安全刑事责任的追究。对构成犯罪的直接由公安部门进行侦查,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刑事犯罪的话,由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行政处罚。同时对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管理工作;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经营病死畜禽、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等屡禁不止的严重违法行为,增加行政拘留处罚。

  大幅度提高行政罚款额度。比如对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国家标准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现行规定最高可处货值10倍罚款,新食品安全法规定最高可处货值30倍罚款。

  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法受到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给予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处罚。

  添加有害有毒物质,要处以货值金额的30倍罚款;一年三次违法就要“关门”; 对明知从事无证生产经营或从事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等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的,也将受到处罚。

  出现问题,经营者要先赔钱。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假如消费者买了一瓶价格为3元的饮料,如果该饮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除了退还买饮料的3元钱外,还能获得1000元赔偿。

  ■相关案例

  案例一

  干海产品中加敌敌畏


  秦某、尹某某是一对夫妻,在抚顺路蔬菜副食品批发市场上经营干海产品批妇。2014年5月6日,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机关抽检时,发现二人销售的面条鱼中含有不得添加的有毒成分滴滴涕,处罚6000元。然而,秦某、尹某某觉得扔了这些问题产品挺可惜的,又再次对外销售。

  市北法院判决主犯秦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从犯尹某某、秦某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案例二

  加工有毒熟食长达13年


  2001年以来,李某某在自己家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松香对猪头、猪蹄进行褪毛,加工成熟食后到集市上销售。一直到2014年7月8日,被执法人员在家中查获松香原料37斤。李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案例三

  海参营养奶中没营养


  李某某经营的青岛某食品有限公司,委托柴某某的枣庄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加工“宏易堂”牌乳味饮料。其中,为其加工无标注生产日期的海参黄金奶、海参营养奶。经质检部门检验,查扣的海参营养奶、海参黄金奶12万余盒,价值人民币15万元,每250g蛋白质含量均0.3%,均为不合格产品。李某某、柴某某投案自首,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定罪处罚。

  文/本报记者 任金梅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李敏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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