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龙敏飞
“小费转正”不是不可以,但应先规范好市场秩序和理顺必要的法律关系,不能“急于一时”,必须“稳步推进”。急于求成只会让畸形的旅游市场更畸形。 一直属于灰色收入的导游小费将合法化。记者日前获悉,国家旅游局等三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导游劳动权益保障的指导意见》,首次从国家层面肯定并支持推广导游薪酬制,其中明确提出,“旅行社要探索建立基于游客自愿支付的对导游优质服务的奖励机制”。(8月20日《新闻晨报》) 对于国内的旅游秩序,国人诟病颇多。比如一些旅行社,为了在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往往会打着零团费的旗号揽客,最终导致强迫游客购物及参加自费项目的事情层出不穷;再比如一些旅行社的导游素质低下,收钱时敬你如神,服务时视你如无物,你若维权人家便表示“不管你了”,然后将你扔在人生地不熟的地方……旅游市场的乱象,既让这个行业的公信力下滑,也让这个行业的从业者缺乏必要的尊严。
源于此,各地对旅行社进行了严厉的整顿,市场规范之后,导游的收入也跟着下滑了。当一个行业的从业者无法确保基本稳定的收入,职业尊严便无从谈起。这般境况下,“小费转正”被提上议程其实在情理之中。“小费转正”的确是提高导游收入的一种方式,但真能顺利地从梦想照进现实吗?
一方面,对普通游客而言,到底是因为给了小费才有优质服务?还是因为有优质的服务再给小费?一个显而易见的问题是:小费怎么给、给多少?是自愿还是强制?根据国际惯例,“小费”是一种自愿自发的行为。而置于现实中来审视,倘若导游服务质量不好,但其又以给小费是惯例来要挟,游客又该怎么选择?这些,都值得审视。
另一方面,当前的“指导意见”若真的明确“小费转正”,似乎也与上位法有所冲突。比如《旅游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导游和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再比如国务院下发的《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同样明确规定,导游不得以明示或暗示等任何方式索要小费或私自收受小费。既然法律法规如此规范,若想给“小费转正”,理顺法律关系是必须之举,这就需要从人大修法开始入手了。
简而言之,“小费转正”不是不可以,但应先规范好市场秩序和理顺必要的法律关系,不能“急于一时”,必须“稳步推进”。急于求成只会让畸形的旅游市场更畸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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